张某(女)就职于北京某绿化队,属于事业编干部身份。2006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至2017年10月25日止的内退协议,单位发放内退期间的退休费,缴纳社保、公积金……
签订上述协议后,双方依约履行。自2012年4月始,绿化队为张某另行发放了绩效工资。但张某认为单位未足额发放绩效工资
给她
。
2018年12月28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绿化队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428691.4元。2019年3月12日,仲裁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关于绩效工资,双方一致认可,在张某办理内退手续后,绿化队开始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为在职职工发放绩效工资。
北京人社局曾于2010年12月8日发布了《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但该文件中未对内退人员的发放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各单位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绩效工资发放做出相应决定,但张某所在单位职代会并未对本单位内退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做出任何决定。
本院认为,张某主张绿化队应当按照在职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数额向其发放绩效工资,经查,绩效工资不在双方所签《协议书》中,绿化队应当向张某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范围内,北京市相关指导性文件
未就内退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做出指导性规定,绿化队亦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内退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做出规定。
现张某提交《关于内退人员张某同志反映绩效工资发放问题的情况说明》,称该文件由绿化队制作,绿化队予以否认,该证据为打印件,无相关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
张某要求按照该证据中所载“人均绩效总额”标准计算其应发绩效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上诉。
张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
案例点评
张某身在福中不知福,相比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待遇好多了,而且这种内退,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对退休工资影响不大,特殊工种虽然可以提前5年退休,但是
少缴
5年,多少会影响未来的退休工资。
在2010年北京市发布新政策以后,自2012年4月始,绿化队为张某另行发放了绩效工资。应该说待遇更加改善。
但是许多人不患寡而患不均,退休以后,张某以当时虽然内退,但仍然是在职职工为由,要求单位以人均绩效工资总额,补发绩效工资。
最终法院认为,绩效工资在绿化队与张某所签《协议书》中并无约定,北京市相关指导性文件亦未就内退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做出指导性规定,绿化队已向张某支付了相应的绩效工资。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要求支付绩效工资差额。
如今不少事单位在转企业,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随后济南市发布了相关的政策,其中也涉及到内退,规定:
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
显然从济南的规定来看,内退人员是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待遇的。
在人社部吹风延迟退休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却通过《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退休生活,健康为主,知足常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