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7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了因不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而引发的两起行政诉讼判决书,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赢得了胜诉的结果。
两起案件中原告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权,被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和准格尔旗弓家塔宝平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为由,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要求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通过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裁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作出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两起案件的胜诉严格检验并充分肯定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法执法的能力,为鄂尔多斯市今后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市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区域合作等工作机制作用,利用专家库专业技术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不断加强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供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