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遗嘱、遗产、各类电子数据(包括视频、音频、网页等)、其他财产及物品、文书等保管性事务:
1.保管遗嘱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每件5年(含)内收费200元,5年以上收费500元;
2.保管管理电子数据,2年(含)以内每件500元,2年以上每件收费1000元;如果所保管的电子数据需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照保全证据公证收费标准执行;
3.保管票据、证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凭证,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每年收取200元;
4.保管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每年每件收费400元,价值5万元以上的每年每件收费800元,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收取;
5.提供资金监管(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提存公证收费标准执行。提供相关保管服务时,需要租用专门设备和场所的,涉及租赁费用由申请人据实支付。
二、担任遗产管理人,按所管理遗产价值的0.5%---1%收取公证服务费,因管理遗产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受益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三、办理下列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保全的内容、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的工作时间每小时1000—1500元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超过1小时的,超过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2.保全书证、物证;
3.保全视听资料,互联网电子数据;
4.保全事实、行为和文书;
5.其他保全事项。
四、办理下列现场监督公证,根据现场监督的内容、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的工作时间每小时1000—3000元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办证地点的在途时间超过1小时的,超过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证明招投标、拍卖;
2.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奖劵、彩票、有奖销售及其他现场公证;
3.证明公司成立大会、股东会;
4.证明股票发行;
5.其他现场监督公证。
五、办理财产清点公证,根据财产清点的数量、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数、时间、疑难复杂程度等,按公证人员的工作时间每小时1000—2000元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办证地点的在途时间超过1小时的,超过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六、提供下列公证服务,涉及财产的,按标的0.5%--1%收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最低收费2000元;担任法律顾问,每年最低30000元。
1、担任法律顾问;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参与企业谈判;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调解服务(包括诉前、诉中及执行程序中);
6、担任破产管理人;
7、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与人民法院协商收费,人民法院有相关付费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行政辅助事务,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与行政部门协商收费,行政部门有相关付费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通过线上办理公证业务,申请人在国内的每件再加收技术服务费用500元,申请人在国外的每件再加收技术服务费1000元。
十、开展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代办、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取300元。
十一、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取200元。当事人办理公证需代拟相应法律文书的,每件收取100元。
十二、提供公证档案查询服务,50—100元/件(次);
十三、出具查询函:查询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与财产权益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需要的其他查询事项,每件收取100元。查询结果作为公证证明材料使用的,抵顶公证费。
十四、代开应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每件收取200元。
十五、上门办理公证,收取上门服务费。半天收200元,全天加收4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六、由当事人据实另行支付的费用:
1.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的费用;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邮寄费、摄影费、摄像费、刻录光盘费、冲印照片费、保管费等;
3.有关媒体上公告的费用;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5.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发生的费用。
十七、因本机构单方责任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全部退还当事人。因本机构及当事人双方责任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按照双方责任酌情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因当事人单方责任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由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公证的,根据办理程度酌情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
十八、未列入的其他公证事项收费和其他法律事务收费,办理公证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无类似收费规定的,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十九、本市场调节价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公证处例会通过,实施过程中若有上级行业协会制定本地区统一标准,按照上级统一标准执行,本标准自行废止。
二十、本市场调节价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