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操场埋尸案是否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德普公司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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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6月7日晚,封面记者从湖南“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处了解到,邓世平已被新晃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一次性补助88万元。

邓世平工伤认定书

据了解,2020年1月3日,邓世平家属正式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新晃县第一中学。1月7日,新晃县第一中学代为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

2月4日,新晃县人社局作出晃人社工认字(20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新晃县人社局已积极协调银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拨付到位。

法律分析

1、本案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发生在2003年1月22日,当时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 266号,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五)项,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受害人邓世平是在其所在学校操场施工过程中,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过程中被土建工程承包人杜少平伙同罗光忠杀害的,属于履行职责过程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本案工伤认定是否超过认定时限?

本案事故伤害发生在2003年1月22日,至今已经过去17年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时效,那么,能否认定本案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呢?

根据上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由此可见,该办法只规定了企业提出工商报告的时限,没有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工商报告提出时间。对此,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在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号)中,同意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出规定,该条例实施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而且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因此,有人可能认为,根据该复函,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即2004年1月1日起算并且应当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如果按照这个观点,则本案工伤认定是否超过申请时限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他杀一般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事故被认定时间,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是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新闻报道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中,受害人邓世平被害时间为2003年1月22日,但是当初由于并没有找到遗体,事件尚未揭晓,仅能认定为失踪,因此,在该事件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之前,尚不能认定为事故已经发生。

综上,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应当自事故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之日起算。根据新闻报道,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杜少平、罗光忠等8名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因此,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应当自2020年1月10日起算,尚未超过一年时限。

作者简介

段海宇,擅长股权和劳动法,现担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和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专委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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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讲介绍

段海宇律师

1、执业机构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2、擅长领域

劳动法,擅长人力资本开发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

3、社会职务

瀛和律师机构劳专委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特邀专家

4、个人专著

5、社会荣誉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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