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冯川共同缔造一个所谓的治理新模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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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中部某省各地基层都在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在调查过程中,也见到街边到处都挂有宣传“共同缔造”活动的标语。“共同缔造”是一个近十年来新提出的政策概念,其理念指向在于增加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目标的力量,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这个政策概念还原为一般化的基础概念,是接近其本质的必要步骤。然而一旦这样思考,就会感受到这个政策概念本身强烈的模糊性。造成模糊性的最主要原因是主语缺失:谁与谁“共同”?是组织群众意义上的“共同”,还是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意义上的“共同”?与一直以来广泛讨论的“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多元共治”有何关联和区别?

共同缔造理念的阐释者认为,共同缔造要将以往“政府要我们做”的行政式群众工作叙事话语转换为“这是我们共同的事”的共同体叙事,激活湾组农户的共同体意识。然而笔者调查了解到,一些一线实务工作者却认为,这个政策的顶层设计者又在故弄玄虚,包装一个没有清晰界定且毫无新意的概念,对它的操作化执行很可能难免于“新瓶旧酒”,成为一个由老做法堆积拼凑而成的“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往“共同缔造”的名义上附会。虽然并无机制创新的实质增量,但却又成了一个撬动项目资源向下输入的杠杆,为又一批“亮点村”的诞生提供了理由和机会。

共同缔造的政策执行情况究竟是不是“新瓶旧酒”?是从顶层设计开始就呈现“新瓶旧酒”的特征,还是基层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通过种种变通转化才呈现“新瓶旧酒”的特征?本文以中部某省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评估办法(试行)》(X学办发[2022]18号,2022年10月13日),上位文件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X办发[2022]23号)),《X街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工作任务分解表》,以及笔者2023年6月对X街共同缔造试点村Y村的走访调研为依据,讨论“共同缔造”的理想形象与村庄治理既有的老做法究竟有无增量差异。

一、共同缔造评估的政策设计

中部某省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评估办法(试行)》,意在于2023年1月中旬前,从基础评估和成效评估两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共同缔造列为试点的城乡社区进行评估。从评估标准中,我们可以窥见共同缔造的顶层设计者试图突显和强调的核心要素。在农村地区,“湾组”是基本试点单位。

这份文件呈现出评估程序复杂、操作时间紧迫的特点。试点基础评估的过程(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包括群众自评、多方共评(乡镇(街道)有关负责同志、相关单位负责人、驻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下沉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共商共议(村党组牵头组织座谈交流会、屋场夜话等);试点成效评估的过程,包括群众自评(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多方共评(2023年1月10日前完成),以及县级复评(2023年1月15日前,县级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复评,开展群众参与度、满意度问卷调查)、省市抽查复核(省、市两级共同组织力量抽查和复核)。

试点基础评估的“多方共评”环节,会评定出具有等次区分的示范湾组、先进湾组、共建湾组(这些称号也很有意思,乍看上去似乎没有明显的等级感,只有看了从评定方式才知道其实隐藏着位阶序列)。试点成效评估的“多方共评”环节,会参照试点基础评估“多方共评”的步骤和办法。“县级复评”环节,由县(区)组织部联合考核小组,也会评定出示范湾组(小区)、先进湾组(小区)、共建湾组(小区),评定依据是《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湾组(小区)成效评估分类标准》。也就是说,对试点湾组的等次评定,一共会进行3次。

省、市两级会对县(市、区)的共同缔造试点工作推进体系开展评估。县(市、区)试点总数中,示范和先进湾组(小区)占比不足50%,或推进体系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会被认定为“不具备试点扩面条件”。该考核之所以具有激励效用,一是因为评估结果会被纳入年底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二是因为2023年“以奖代补”项目的安排会适当向试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倾斜。

这样的考核方式,自然会诱导每个县(市、区)让乡镇(街道)选择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湾组(小区)作为试点,优中选优。结果便是,没有任何试点湾组(小区)被认定为最低等级的共建湾组(小区),所有县(市、区)都被认定为具备试点扩面条件。

首先分析“试点基础”的评判要素。根据《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群众自评表》,评定项目共8项,可以分为3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的主体是群众,在8项中占了5项,分别事关投工投劳参与公共事务建设和管理、议事协商与制定村规民约、无“黄赌毒”、参与文民乡风和家风建设、无人到县级以上政府上访。第二个方面涉及的主体是基层党组织,在8项中占了2项,分别为基层组织服务得到多数群众认同、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个方面涉及的是环境,只占1项,内容为湾组合理配置垃圾桶、垃圾池,生活垃圾清运及时。

根据用于“多方共评”环节的《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湾组社会助评表》,评定指标又分为5个大项、21个小项。从分值来看,最为重要的指标是“决策共谋”和“发展共建”,各5个小项,每个小项5分。“决策共谋”可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组织层面,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全体湾组群众纳入一个或多个社会组织;二是决策层面,湾组群众及驻点工作专班等集中参与筹划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决策前采取一定形式征询群众意见,群众参与率达到50%以上;对征询意见汇总分析,并采取一定形式公示集体决策方案和采纳群众意见情况。

“发展共建”可概括为三个环节:一是申报项目环节,强调科学编制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二是建设项目环节,强调群众自愿参与筹资筹劳折算金额占总投入的30%以上,参与户数占总户数的50%以上;辖区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专班为试点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支持;房前屋后实事小事,湾组自行投工投劳建设或开展邻里互助;三是完成项目环节,强调按计划完成,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建设共管”为次重要指标,分值20分,分5个小项,每个小项4分。小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规范管理,强调湾组群众共同制定管理公约、湾组事务按规定公开和实行民主管理),二是参与管理,强调发动群众轮值管理,引导理事会、议事会等自治组织参与管理),三是管理效果,强调共建项目无工程问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设施损毁破坏情况,没有群众相关投诉。

“效果共评”和“成果共享”相对而言不重要,分值各为15分,各分3个小项,每个小项5分。“效果共评”操作为三个方面:一是标准,即组织动员湾组群众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二是过程,即组织群众开展满意项目、清洁湾组、星级文明户、公益之星、身边好人等评比评选活动;三是结果,即公示评比评选结果。

“成果共享”操作为三个层面:一是项目本身的功能,主要包括服务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受惠群众达50%以上;二是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湾组利用共建项目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形成互信互助、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三是项目的党建效益,主要包括湾组党组织以项目为抓手,发挥核心作用服务群众。

综上所述,自评标准和多方共评标准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也有一些细微差异。前者的评估指标基本按主体设定,后者的评估指标基本按项目周期的各个阶段设定。交叉重叠的部分基本围绕主体的行动展开:群众要有组织地全过程参与;基层组织要全过程发动、组织和引导群众。而差异更多体现在与“共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方面,比如自评标准中对上访、“黄赌毒”和环境的要求,以及多方共评标准中对项目科学编制计划、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然而,示范湾组、先进湾组和共建湾组的区分,并不以上述质性的领域划分标准来判定,而是化约为量化的数值来判定。根据《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湾组基础评估分类标准》规定,群众自评认可已达成全部的8个评定要求、多方共评得分80分以上的湾组,为示范湾组。自评认可达成6-7项、多方共评得分60分以上的湾组,为先进湾组。自评认可达成不足6项,或多方共评得分60分以下的湾组,为共建湾组。量化评级的结果是:从示范、先进、共建这三个等级称号来看,根本无法识别一个湾组在称号背后到底好在什么方面、差在什么方面。统一的等级称号,遮蔽了每个湾组之间的质性差异。

下面对照上述“试点基础”的评判要素,分析“试点成效”的衡量标准。作为政策运行的“后测”环节,成效评估中群众自评和多方共评的标准完全复制作为“前测”环节的基础评估。笔者推测其意图在于通过前后对比,对政策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估。与基础评估相比,在成效评估的县级复评环节,湾组评级标准中增加了“群众参与度测评”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两个指标,笔者推测其设计意图在于监督和保证多方共评结果与群众观感不存在较大出入。

根据县级复评环节使用的《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湾组成效评估分类标准》:群众自评认可达成8项、多方共评得分80分以上,且群众参与度测评中勾选“参加”、满意度测评中勾选“满意”的项数各达90%的湾组,为示范湾组。群众自评认可达成6项以上、多方共评得分60分以上,且群众参与度测评中勾选“参加”、满意度测评中勾选“满意”的项数各达70%以上的湾组,为先进湾组。群众自评认可不足6项、多方共评得分不足60分,且群众参与度测评中勾选“参加”、满意度测评中勾选“满意”的项数不足70%的湾组,为共建湾组。

按照上述政策顶层设计,每个共同缔造的试点村湾,都会分别在基础评估的多方共评环节、成效评估的多方共评环节、成效评估的县级复评环节,得到共计3次的分类评定结果。然而,政策文件并没有说明这3次评定结果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考量,也没有说明这3次评定结果分别与最后的评估成果运用有何关联。

等级评定程序复杂、时间紧迫、考核意义重大,政策又没有对前测、后测的3次评定结果如何运用做出明确详细的说明,这些共同导致共同缔造丧失了区分“基础评估”(前测)和“成效评估”(后测)的意义。所有的基层实践者,都会不约而同地将“基础评估”(前测)当做“成效评估”(后测)对待,都会挑选本来就很好的湾组进行进一步的亮点包装,以完成验收考评任务。毕竟,让一个湾组用4个多月时间由乱到治是不可能的。而让一个本来就很好的湾组“亮上加亮”,则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选择。因此,共同缔造注定由顶层设计者意图中对新治理模式的摸索试验,转变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试对性”造点验收。

二、转变为造点验收的政策试验

只要实地调查一个具体的共同缔造试点湾组,就能发现共同缔造活动中造点验收逻辑是如何替代政策试验逻辑的。其中一个被行政主体所利用的关键机制是:群众的所谓“参与”很少是自发的,需要被组织、被发动;群众的所谓“参与”也被认为是很少“能成事”的,因为“群众提意见五花八门,永远都是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群众都是井底之蛙”,“群众想法很多不切合实际”,需要村干部和政府提出规划、引导方向,只让他们“在大框框里提小框框”。组织和发动群众的主体是谁?如何平衡尊重群众意见和控制群众意见之间的关系?这里就存在巨大的操作空间。

按照共同缔造的设想,组织和发动群众的主体更多是指村级党组织、村干部,以及村庄内部的理事会。然而,为了确保组织和发动群众的全面性、全过程性,街道往往成了组织和发动群众的直接推动力。而为了在组织群众参与决策的同时,又不至于突显矛盾,村书记必须在能够驾驭群众的同时对街道具有服从性,村干部和街道也会对待决策方案的选项数进行严格控制。

Y村的Y湾(3个村民小组,325人)是X街道选定的共同缔造试点村湾,从2022年6月开始布置,9月正式开展共同缔造活动。根据街道干部的解释,之所以选择Y村(6个自然湾):一是该村位于XX公路旁,地理位置方便领导考察;二是产业健全,某食品产业占比80%以上;三是群众基础好,“党支部战斗力强”,村书记是军人出身的企业家,“不是他,共同缔造就搞不下去”。而Y湾是Y村的中心湾,具有居住集中的特点。

X街道的共同缔造试点由X区委副书记主抓。根据《X街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工作任务分解表》,X街道成立了7个工作组:①以党政办、党建办、财政所为责任单位的“综合协调组”;②以党政办、文明办、党建办为责任单位的“材料文案组”;③以社事办、城综办、文明办、农业农村办、经发办、党建办为责任单位的“体制机制组”;④以农业农村办为责任单位的“美丽乡村组”;⑤以城综办、环保办为责任单位的“村湾环境组”;⑥以农业农村办、社事办、经发办、土管所、党建办为责任单位的“产业规划组”;⑦以文明办、司法所、环保办、纪检、社事办、妇联、党建办为责任单位的“党建宣传组”。如此一来,街道几乎所有部门都被高度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到推动共同缔造活动落实的工作中。

“材料文案组”负责为Y湾制定共同缔造工作方案,撰写汇报材料、工作总结、新闻报道。

“体制机制组”则对照“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简称“五共”)的考核指标分解事务:社事办负责为Y湾的群众自治组织设置种类和运行规则,比如乡村振兴理事会、文化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增加群众在百姓舞台内规范开展宴请机制)、环保理事会、五老和谐会、平安联防队等制度,帮助村按程序组建相关理事会,并指导运行;城综办、文明办、农业农村办,分别为Y村研究制定村湾环境卫生评议制度和管理制度、文明家庭评议制度、乡村振兴致富能手评议制度;经发办,指导合作社发展,引导能人回乡、市民下乡、资本下乡;党建办,研究“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中心户”五级联动纵向到底的基层组织体系,研究“党员示范岗”“党员中心户联系若干家户”的党员联户共建机制,制定“党员评支部、群众评党员、群众评群众”机制。

“美丽乡村组”负责督导Y村“美丽乡村”建设应拆尽拆(有2户尚存在拆迁争议),在梳理街村两级现有可用在共同缔造活动上的资金及项目明细的基础上,与Y村商议资金和项目需求,为争取区农业农村局的支持做准备。

“村湾环境组”中,城综办负责指导Y村村湾环境管理标准的提升和机制建立,环保办负责配合城综办指导Y村形成长效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产业规划组”中,农业农村办负责配合城综办指导Y村形成长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社事办协助农业农村办做好产业发展规划,经发办指导Y村做好招商引资,土管所负责向规划编制团队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和矢量图等,党建办负责协调联系规划编制团队。

“党建宣传组”,主要负责结合街道和村湾实际,每个单位按照“五共”理念提供不少于10条相关宣传用语,并提供相应的标语制作形式(如景观小品、宣传栏、户外圆雕、墙体壁绘、标识牌、灯柱、旗帜、立体字、视频等)。

观察分解到各个工作组的具体事项,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与区级专班协调沟通、配合第三方参与工作和保障资金等工作外,其他6个工作组的事务都可以说是对照“基础评估”和“成效评估”的考核指标,为将Y湾打造成共同缔造的“示范湾组”而专门配置的。

在对Y村进行走访调研时,笔者见到了厚厚的7大本共同缔造资料,其中6本分册展现“五共”中一个“共”的方面(“决策共谋”分为上下两册,体现其考核在“五共”中的重要地位),1本是共同缔造的案例集。从目录可以看出,上报验收的资料是完全按照《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湾组社会助评表》中的每一个评分指标,逐条分解填充内容制作出来的。

以体现“决策共谋”的上报资料为例。资料显示,Y湾将所有村民按居住空间划分为6个片区,分别纳入了6个理事会(五老理事会、乡村振兴理事会、文化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环保理事会、平安理事会),并制定了选举办法、监管制度,留下了理事会选举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签到,理事会会长、副会长聘书照片,理事会工作台账资料,以及村民参与理事会的活动记录。不过根据理事会运行工作台账记录,理事会的作用更多在于“做事”,而不在于“决策共谋”。比如笔者随意摘录的几条台账记录:

“2022年10月20日,平安理事会会长谢XW,带动成员XXX、XXX、XXX等,一起动手将修建议事长廊和村民重建的房屋周围的碎片砖瓦进行了清理打扫,既确保施工安全,又让环境变得更美。”

“2022年10月23日,在平安理事会会长谢XW的带领下,成员XXX、XXX、XXX等一起在村湾周边对道路隐患进行排查,一起动手将一家农户堆在路边的建筑砂石搬移走,让村民出行通畅安全!”

“2022年10月26日,平安理事会会长谢XW自发组织成员XXX、XXX、XXX等一起入户宣传用电、用火安全知识,并对村民家的电路进行排查,杜绝乱接电线,厨房内的火灾隐患也一一进行排查,包括湾周边的火灾隐患也全都进行了排查,确保了村民用电、用火安全。”

“2022年11月12日,在乡村振兴理事会会长谢DS的带动下,成员XXX、XXX、XXX等一起动手,为村湾新修的柏油路把关,进行路边修整,让边缘线条更优美,道路更平坦,为湾里道路安全做贡献。”

“2022年12月1日,环保理事会会长谢ZX,副会长XXX、XXX、XXX,自发带动全组成员在湾里入户宣传X街道下发致Y村广大村民的公开信,主要是冬春季节是燃气器具其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高发期,宣传燃气取暖、热水器、燃气灶等使用时注意事项,以及中毒紧急处理措施,以保障村民家庭生活平安幸福!”

“2022年11月12日,红白理事会会长谢YP,副会长XXX、XXX带领全部成员一起对湾周边的路边杂草进行清理,有的用镰割草,有的锄草,有的清扫,忙得热火朝天,道路也因此变得更加整洁、美观。”

可以发现,不论是哪个理事会,似乎做的事情都集中于“环境”“安全”两个方面。如果台账的记录没有编造事实,仅就这一点来看,理事会也并没有按照复杂的制度所设计的功能区分运作起来。这也反过来说明,一个湾组内并没有多少事务需要共同决策,事务的总体体量也有限。组织冗余和制度冗余的结果,就是被简约治理的力量拉回到“大家无事可做”或“大家都做同样的事情”的状态中去。

此外,资料中插入了一些填写好的《Y湾共建项目线下征求群众意见表》,表头下放打有括号,里面特意圈定了范围:更换树木、沿路花篮、议事长廊、小竹园、儿童乐园,表格需要填写姓名、谈话时间、地点、对共建项目提出的意见建议。所有群众的填写内容,并没有竞争性意见、建设性意见或反对性意见,均是“大力支持”“不反对”之语。这些表态性发言也被视为“群众意见”记录下来,因为上报的表格中“意见不能没有”。

笔者仔细阅读了Y村的“共同缔造案例集”,发现用来上报的案例多有穿凿附会之嫌。稍加注意即可发现:治理案例未必发生在作为共同缔造试点的Y湾,而可能是扩及整个行政村的治理行为;未必发生在Y湾正式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的2022年9月之后,却也被当做共同缔造活动开展的成果;未必体现自下而上的民众意志,而是典型的行政任务执行逻辑。

比如,村书记组织村“两委”干部通过湾组座谈会、入户宣传动员等方式,做通群众工作,拆除了全村5座乱搭乱建的“土地庙”。又如,Y村一名77岁的老党员(是否Y湾村民未知)2021年6月(此日期早于Y湾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的时间)为给新建粮库让位,带领全村村民迁走77座祖坟(未必是Y湾村民)。

除了这些穿凿附会的案例之外,其余的案例:一是可归为“村民共议”类,基本都是涉及群众围绕“上面来的项目如何选址、管理和完善”的问题展开的讨论。比如:项目建设了花箱,群众讨论如何选址;村书记争取到区文旅局的一套儿童游乐设施,召开村民议事会讨论如何选址;村里启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民代表大会上群众讨论建设休闲健身场地和器材,讨论如何处置杂乱无章的竹林。

二是可归为“自我牺牲”类。比如:项目要建长廊,有群众主动让出闲置宅基地辅助项目建设;18户村民自愿腾退土地,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1户村民自己掏钱3万元,主动将屋后新建好的厨房拆除迁至房前。

三是可归为“筹资筹劳”类。比如:26户村民自发出资30余万元,将屋顶旧瓦全部换成风格统一的新瓦;村民为建设儿童游乐场、建设同心亭而主动出工出力,极大节约了项目建设成本、缩短了工期;在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检查组不定期的”门前三包“考评检查,带动村民自主筹劳,维护村内环境卫生。

对于“村民共议”的案例,其前提多是项目资源进村。有了资源,自然比较容易撬动村庄政治。对于大部分项目资源稀缺的普通村庄,如何撬动村庄政治仍然是个问题。“自我牺牲”和“筹资筹劳”类案例,表明Y湾的社会基础仍然存在一定的公共性。村庄公共性的存在以及村民共同体意识和共同行动的产生,或者源于家族权力结构,或者有赖于能人村书记的组织动员。街道干部所说的“如果不是这个村书记,Y湾的共同缔造就搞不下去”这句话表明,Y湾的公共性和共同行动更多是靠能人村书记的带领和组织动员。

基于这些被视为表现出“共同缔造”要求的案例,可以反思的问题是:究竟哪些真正是由“共同缔造”活动本身带来的?试点究竟是否带来了治理的增量?遗憾的是,从上述分析来看,我们似乎只看到了街道设计、村庄执行的制度化组织空壳,其他村庄在推行政府交办的行政事务时也经常可见的各种“群众工作”策略,以及由项目资源、能人村书记等其他因素促动的群众共同治理的自治行为,似乎没有发现任何治理能力是真正来源于共同缔造活动本身。

三、还原为“老做法”的“新模式”

根据徐勇、朱城坤在《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基于农村“共同缔造”实践的考察》一文中对“共同缔造”政策的历史梳理:共同缔造最早起源于2010年的广东省云浮市。由于云浮市在社会建设和人居环境改造方面缺乏共识、缺乏资源、缺乏动力、缺乏保障,云浮市委提出的“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意在促使主政者眼睛向下,主动发现基层和群众中蕴含的动力和资源,形成政府、社会与群众“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笔者要问的是:这是新理念吗?多个主体互动一下,即使地位不对等、主动性不对等,是否也算“共同合作”?

该文接着叙述,共同缔造成熟于2013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委提出的“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意在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却得不到群众的积极回应,甚至干群对立,因为政府长期沿袭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未将群众作为治理主体,许多工作得不到群众理解,甚至违背群众意愿。厦门版的共同缔造,具体阐释为“核心在共同,基础在社区,关键在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根本在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幸福”,具体机制基本复制了云浮版的内容,只是稍加补充,变为“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笔者认为,这仍然跳不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总体架构。

继厦门版的共同缔造之后,2016年又产生了沈阳版的“幸福沈阳共同缔造”,基本原则删削自厦门版,表述为“核心是共同、基础在社区、群众为主体”。

在既有的云浮版、厦门版、沈阳版等地方版本的共同缔造的基础上,中央层面才最终提出了全国版的共同缔造: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最大限度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善人居环境,凝聚社区共识,塑造共同精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显然,中部某省版的共同缔造并非首创,而是在中央版的共同缔造提出后进行的一种地方响应行为。2022年6月,中共中部某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按照徐勇、朱城坤的解读,中部某省版的共同缔造不限于解决居住环境问题,其意图重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体制。不过,笔者2023年6月在X区两个街道的多个村调研,大部分基层干部对共同缔造这一政策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只知道2022年9月突然就开始要实施共同缔造活动,而且不是在所有村实施,而是每个镇平均挑选1个村里的1个自然湾开展。

一些略知政策背景的基层干部,对政策背景的解释也略带他们个人的主观推测色彩。比如,一位负责宣传和报道共同缔造经验做法的街道干部,将共同缔造归结为现任省委书记的个人意志,认为现任省委书记2016年在厦门任职过,2022年调到中部某省后就将共同缔造作为厦门经验带了过来。又比如,一位明星村的企业家村书记认为,共同缔造是住建部在对地方开展扶贫的过程中提出的,地产经济让父爱式管理越来越多、大包大揽,群众私心也逐渐提高、不参与公共建设,在经济下行国家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提出共同缔造是让群众投资投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一种方式。

当询问基层干部对共同缔造内涵的理解时,他们的回答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看法:

其一,把共同缔造理解为资源的输入—接收过程。一些普通村干部认为,共同缔造就是“国企联村”“驻村工作队帮扶”。“共同”体现为政府与资本的合力达成。

其二,把共同缔造理解为问题的反映—解决过程。一些街道干部和村干部认为,共同缔造就是“群众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干部去解决,干群一家”。事实上,网格化治理、12345政务热线、信访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早就在按照这一逻辑运行。无论如何,在这里“共同”体现为提出需求与满足需求的互动过程。

其三,把共同缔造理解为资金和劳力的合力筹措过程。有村书记认为,在扶贫过程中“国家拿一点、群众出一点”就是共同缔造,“共同”体现为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在经济下行的当下,组织群众投资投劳就是共同缔造(这曾经是税费改革以前农村的普遍现象),“共同”体现为社会内部的合力达成。

其四,把共同缔造理解为决策的引领—确认过程。有村书记认为,“一约四会”“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过程,就是共同缔造。村书记以村两委的名义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确认村书记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让党员、群众代表讨论一项 工作能不能做、如何推进。一项公共事务如果不共同商议、不得到多方配合,就无法落地。如此一来,共同缔造就被理解成了一个早就存在的普遍事实。“共同”体现为共议共谋与理解配合,虽然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和主动性并不对等。

对照政策文件,以上回答其实都没有问题。关键是,上述回答基本都是基层干部基于工作经验和直觉给出的,虽然回答的都只是完整政策内涵的一个局部,却都没有跳出政策文件的表述所指的范围之外。这说明什么?这意味着共同缔造是一个大而全的政策,完全可以还原为若干已经实施的经验做法的组合,只不过作为一种政策提法对这些既有的经验做法中的“共同”价值进行了强调和倡导,但并不代表创造一种全新的治理架构。

反过来可以思考的问题是,既然群众路线、“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12345政务热线、网格化治理、驻村帮扶等机制已经在基层治理中运行多年,并且每一种机制都目的明确,为何又要提出一个共同缔造?既有的这么多机制,为何都没能解决共同缔造所欲解决的那些问题?如果共同缔造只是既有机制的集成组合,事实上它也做不到既有机制都无法做到的事情。如此看来,共同缔造试图“创新治理机制体制”的提法,就显得有些荒谬了。

四、理解共同缔造的政策泡沫化

在中部某省内各地基层社区,共同缔造尚处于试点阶段。根据试点的顶层设计方案,可以推测政策设计者试图通过前测(基础评估)和后测(成效评估)的方式,科学评估共同缔造的政策有效性。然而,从前测到后测的时间间隔只有2个多月,可以说是相当之短。再加上评估结果事关县级及以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事关项目资源的可获得性,共同缔造在实践过程中实际从一种对治理方式的政策试验转变为了对亮点村造点成果的验收考核。

根据笔者的调研,X街道其他村的村干部甚至驻村工作队的队员,一方面表示都不清楚Y村作为试点实行共同缔造的具体运行模式,另一方面都认为自己一直也在践行“共同缔造”,比如“四议两公开”等召集群众开会商讨的工作方式,比如走访群众收集民意的工作方式,比如软硬兼施让群众自愿配合政策执行的工作方式。可以想见,如果作为试点政策的共同缔造,在试点“大获成功”之后要普遍推而广之,一定不会遇到任何困难,因为几乎所有的村干部都可以声称自己践行“共同缔造”已久。

共同缔造政策之所以变得如此模糊,以至于成了一戳就破的政策泡沫,是因为它本身不能为既有的基层治理机制带来任何有益的增量,更遑论突破了。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共同缔造无法带来增量和突破?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共同缔造虽然试图突显基层治理中的群众参与和对群众的组织动员,却仅仅把重心放在对群众参与和发动组织群众的考核认定上,仅仅把群众参与和发动组织群众视为一个结果,却不问群众何以参与、何以发动和组织群众。简言之,共同缔造并没有给出群众何以参与、何以发动和组织群众的问题答案。对于大多数充斥着“只想占便宜,想要补贴,不想参与,只指望得到,有偿才愿意干”这样的农户思想的村庄,共同缔造并不能解决群众不参与和群众难以有效组织这类“社会失灵”的根本问题。为了显示群众参与和发动组织了群众的治理效果,基层只好去挑选本就有一定组织动员能力的村庄,用体制内运动式造点的方式打造用于应付考核的自治景观,用老办法让顶层设计者看到他们想看到的,让他们误以为他们提出的所谓新模式真的奏了效。

如果要避免共同缔造这样的政策泡沫出现,顶层设计者一定要警惕“伪创新”。在面对既有治理体制失效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反思既有机制失效的原因,从问题的源头解决问题,而不是从问题的应然状态出发提出一个作为理想治理结果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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