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执行信息网显示,万通创始人冯仑被强制执行
28573842元。
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
(2023)京04执46号,
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相关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
据公开资料显示,冯仑,
企业家,出生于陕西西安,毕业于中央党校,中央党校法学硕士、
中国社科院
法学博士。
网易公司独立董事、万通集团创始人、董事长
,被称为“
商界思想家
”,曾参与创建
中国民生银行
并出任该行的创业董事,湖畔大学校董,头条号大V
冯仑风马牛,粉丝94万
。
为什么被强制执行?
虽然未查询到相关文书,但企查查显示2021年6月11日和2021年7月28日,冯仑持有的海南正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洋浦耐基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被北京四中院冻结,查封股权数分别为99万和990万人民币,查封期限三年。
执行通知书文号为
(2021)京04执保290号和(2021)京04执保222号
。
上述股权冻结均依据执行裁定书文号为
(2021)京04认港5号
。
律师普法
1、判决书号中信息识别。
如(2021)京04民初001号,2021代表案件立案年份;京代表北京市法院案件;04是法院编号,即北京四中院,每个法院均有一个编号;民初是北京四中院一审案件,如果北京四中院的二审案件则是民终。
2、
(2021)京04执保290号和(2021)京04执保222号的
“
执保
”
文书号就是在起诉前后进行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形成的文书号。
3、
(2021)京04认港5号中
“认港”
文书号则是对北京四中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进行认可和执行。
同样,内地的判决书等文书也需要香港法院认可,但只能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故上述股权冻结应该是冯仑在香港作为被告被起诉后相关当事人申请北京四中院对相关保全文书进行承认和认可,北京四中院审查后承认香港法院的相关文书后做出(2021)京04认港5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文书进行的保全行为。
4、为什么北京四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香港判决需
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冯仑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四中院管辖涉港澳台上市案件,因此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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