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有毒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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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工从六楼扔下20多根铝合金条 情节严重获刑6个月2、油条中铝超标8倍,南昌一店主获刑6个月3、男子从6楼扔下339公斤重铝合金条 因高空抛物罪获刑

装修工从六楼扔下20多根铝合金条 情节严重获刑6个月

5月25日,北京市平谷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冷某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查明,冷某从事装修行业,4月3日上午,其通过朋友介绍前往平谷某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作业完成后,冷某将剩余的20多根铝合金条捆在一起,从该户6层窗户抛出,掉落在正从该楼单元口外出的白某某面前。

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冷某所在位置距离地面十几米,铝合金窗框两头尖锐,重量达3.39公斤,且案发当天为周六上午10点,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冷某的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冷某作为从事专业拆除工作的人员,在安全方面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冷某具有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冷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同时,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来源: 法治日报

油条中铝超标8倍,南昌一店主获刑6个月

2014年以来

欧阳某全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龙岗村大坊自然村自己家中,利用在食品中加入膨松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每天生产200根左右,生产、制作完成以后,销售给鲁某在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商业街经营的新建区某餐饮店。

2019年3月22日至6月14日(共计85天),欧阳某全以每根0.5元的价格,每天平均销售20根油条给鲁某经营的餐饮店;2019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共计16天),欧阳某全以每根0.75元的价格,每天平均销售20根油条给新建区某饭店,以上油条销售价款共计1090元。

经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卖油条抽样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72m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100mg/kg的标准限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本案经公诉机关公告后,无相关组织或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欧阳某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超标,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欧阳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欧阳某全承担赔礼道歉和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以欧阳某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作出登报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10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值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炎炎夏日,油条好吃,在注意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不可贪吃哦。

来源: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男子从6楼扔下339公斤重铝合金条 因高空抛物罪获刑

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新罪名开始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具体来说,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要构成高空抛物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必须是情节严重。

案发现场(法院供图)

河南一位90后小伙冷某在北京拆窗收废品,他将拆窗剩下的一捆铝合金条从6楼窗口扔下,没砸到人,也没砸坏东西,近日却被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河南31岁的小伙冷某,在北京拆窗收废品,他从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坐在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审判员:因为什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从楼上面扔东西下来了。

审判员: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高空抛物。

今年4月3日上午,冷某通过朋友介绍前往平谷区平翔东园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他在法庭上供述说:“当时我拆完窗户之后,大东西都搬下去了,就剩下最后一捆压线(铝合金条),我想的是一趟走下去,我往底下也看了,看没人了就往底下一扔。赶巧了,那女的刚好就从楼梯口出来,当时我也吓一跳,我赶紧喊了她一下,然后她报警了,最后我就进公安局了。”

案发现场(法院供图)

报警的白女士的证言显示,事发时,她和丈夫正要外出,走到单元门口,一捆铝合金条落在她的面前,要不是丈夫向门里拉了她一把,后果不堪设想。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冷某说他也非常后怕。

公诉人:什么时间抛掷的?

被告人:4月3日4点左右。

公诉人:你为什么抛掷这些东西?

被告人:当时就想偷下懒,我正好有工具,这一趟就下去了。但是,我跟她没仇没怨的,不可能故意去砸她。

公诉人:你抛掷之前是否确认楼下安全?

被告人:当时我看了两眼,看着是没人的,然后往下一扔,她从楼梯口那儿出来了,当时我也害怕死了。

公诉人通过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冷某这个所谓“偷懒”的举动,危险性有多大。公诉人说:“案发当时,从被告人操作的位置看,其所在位置是6层楼的高度,距离地面十几米左右,被告人所抛掷的物品重量达3.39公斤,从所抛掷物品的物理特征看,22根铝合金窗框长度在60~100厘米之间,两头为尖锐的部分。”

案发现场(法院供图)

公诉人强调,当天是周六,是休息日,上午10点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单元门口是居民出入的必经通道,从十几米的高度抛下重达3.39公斤的铝合金制品,冲击力大,杀伤力大,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冷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足以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对冷某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表示:“主观恶性是很小的,‘高空抛物罪’属于2021年3月1日新补充的罪名,到现在刚刚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如果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几乎都不知道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被告人以前也没有前科劣迹,被告这种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公诉人反驳强调,冷某作为从事专业拆除窗户人员,在安全方面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建议法院对冷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

北京平谷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国立介绍:“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文明社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冷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既是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应予惩处。”

鉴于冷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孙国立说:“根据冷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冷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吸取此次教训,认真反思悔改。

法官提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孙国立说:“只要抛出的物品,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后果发生,就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注意防范的意识,首先,一定要遵守‘高空抛物不可为’的法律共识与行为底线,随手一抛不只是不文明,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其次小区物业等管理单位应对高层建筑定期巡查,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教育;最后如果遇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报警,寻找目击证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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