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金融法眼》翻阅裁判文书网发现,2020年4月17日,张某弟发现自己莫名其妙被列为失信人,并被卷入了一场80万的贷款纠纷。文书披露,张某弟于2020年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及几位贷款人诉至法庭,并出具了鉴定书表示自己从未在任何担保合同上面签字、摁指纹。
莫名成了8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
文书披露,2014年6月21日,李某发、张某平(李某发妻子)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共同填写《小微授信申请表》,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贷款。同时,张某平在该申请表申请人配偶声明落款处签字,表明其已经完全知晓贷款事宜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直至贷款还清。
2014年7月21日,李某发等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授信合同,合同表明该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额度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使用期限为12个月。每笔借款的利率及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7.8%。
此外,该授信合同显示,若李某发发生违反该合同的行为时,应按照债权金额的10%向银行支付违约金,任何一笔贷款发生逾期,应当向银行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罚息,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
2014年8月18日,为了确保上述授信合同的履行,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作为担保权人、李某发作为质押人、张某弟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表示,张某弟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且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万元。当日,李某发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借款8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申请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截止2016年12月6日,李某发拖欠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73.46万元、利息及罚息12.62万元,共计86.08万元。于是,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将李某发、张某平、春发合作社与张某弟诉至法庭,要求上述几人偿还86.0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等所有利息。同时,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强调,张某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李某发、张某平、春发合作社与张某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2017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判处李某发于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86.08万元及公告费450元。此外,一审法院指出,张某弟在最高债权额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春发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表示张某平应对86.08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李某发、张某平、春发合作社与张某弟同样未到庭参与庭审。最后,二审法院变更李某发、张某平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86.08万元及公告费450元,张某弟在最高债权额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春发合作社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发、张某平共同负担。
对于张某弟的再审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弟所称鉴定意见书,为其单方申请委托,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构成要件的规定,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此外,一、二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故再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多人指纹、签名均被造假?
《金融法眼》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张某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据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中像张某弟一样莫名其妙“被”当成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贷款担保人还有15人。多名上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从未给任何人在民生银行进行过贷款担保,也不认识贷款人。
其中,今年三月的一份文书中显示,2015年7月8日,刘某伟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中约定授信额度为1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随后,刘某伟与其妻子孟某霞签署《小微授信申请表》,并表示,孟某霞对刘某伟的债务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直至贷款结清。
2015年7月8月,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又与米某朋、孟某欣分别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两人为《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7月8日,刘某伟申请贷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76%,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当日向其发放贷款120万元。
但贷款到期后,刘某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9月3日,刘某伟尚欠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本金107.93万元、利息5.89万元、罚息50.59万元,合计159.11万元。于是,民生银行将上述四人诉至法庭,但孟某霞、米某朋、孟某欣三人均表示,合同上的指纹及签名三人并不知情。
对此,法院依上述三人的申请,对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交的《小微授信申请表》中孟某霞的签字和手印、两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米某朋、孟某欣的签字和手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法院指出,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三人的签名及指纹均为伪造,并不是本人所写及所捺印。
于是,法院表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刘某伟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故判处刘某伟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共计159.11万元,以及自2019年9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法院驳回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对关于孟某霞、米某朋、孟某欣三人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支付鉴定费共计2.85万元。
为何这么多人都被伪造了签名及指纹?8月18日,《金融法眼》致电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截止发稿,其均未进行明确回复。
其实,早在2010年2月,原银监会就曾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申请内容、担保意愿准确性、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和担保人身份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