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腾讯虚拟货币违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腾讯认为游戏账号和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合理合法吗?
- 支付宝和微信同时间发文,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这是为什么?预示着什么?
-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 请问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否违法?
腾讯认为游戏账号和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合理合法吗?
他就写在用户守则里面你要玩游戏就必须接受他的条件而且管辖权就只能在深圳南山法院已经有判例玩家输了这就是现实用微信开发的小程序所有权也归腾讯
支付宝和微信同时间发文,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这是为什么?预示着什么?
因为不管微信还是支付宝支付,实际上都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本质上还是人民币支付。
而数字货币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有天壤之别,数字货币就是用户与用户两个钱包之间的点对点支付.一旦用户都培养起这种支付习惯,你微信和支付宝还收啥限额手续费提现手续费?
当初马云的豪言壮语"支付宝要改变银行",但技术发展到现在,数字货币可以全球任何用户之间跳过银行等中介直接转帐,数字货币可以说要革支付宝和微信的命,靠中介和手续费生存的支付宝和微信,利益受到根本威胁!所以反过来,又以小丑的身份阻挡历史的进程!
另外,国内对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的不明朗,两巨头生怕惹来杀生之祸,封杀数字货币交易通道,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从零做到现在的规模,企鹅和阿里怕血光之灾,导致数年发展毁于一旦,所以不得不对数字货币这一新生事物痛下杀手!
目前,急待监管层表态!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南山必胜客”自导自演了原始取得规则摘要
当今社会,有一句网络流行词——南山必胜客,该流行词是对腾讯公司法务部的戏称,腾讯公司法务部果真有这样神奇吗?——必胜。在作者看来,任何法务不可能必胜,腾讯公司法务部在南山区的胜诉率较大,其原因是法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公司律师|格式条款|原始取得
腾讯公司法务部的性质随着“南山必胜客”一词在网络上流行,有诉讼请求,或者法律咨询的人的可能要问,“南山必胜客”律师团队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根据作者观察,腾讯律师团队可能由公司律师组成,并不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腾讯自己的法务部。
从律师的分类看,我国的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并不是社会律师,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而决定了公司律师服务的专一性,即,公司律师仅为本公司服务。
我国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尽管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但实现申请个人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却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肯定认为,腾讯公司申请公司申请公司律师,并组成团队不存在困难。公司律师专一的服务性,决定了公司律师不能代理公司外的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必须为公司利益着想,具体表现为公司律师对公司业务涉法问题的审查,其中,合同条款的拟定非常重要,例如,合同条款的中管辖权,除外责任等。这就决定了公司配置公司律师,公司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上取得了优势。
腾讯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多数为格式条款公司是否使用格式条款,并不是公司的意志自身决定,而是由公司的在交易中的地位决定。一般而言,公司取得垄断地位就能决定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例如,保险公司、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现在多数的网络交易平台等。腾讯公司在网络服务中实际上取得了垄断地位,决定了腾讯公司有实力使用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拟定合同条款,不需要与交易相对人协商,即,交易相对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这样,在商业活动中有优势地位的公司,特别垄断地位的公司,可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弱势地位交易人的权利,例如,供水公司可以约定提供的水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供水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等。
格式条款的效力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有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性,法律特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解释规则以及无效规则。就订入规则而言,主要是强调格式条款提供人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就解释规则而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无效作出专门的规定,主要是规范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主要内容如下:《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格式条款规定有效的,一律无效;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普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约定确定。问题是,腾讯能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网络虚拟财产归腾讯公司所有?事实上,财产的归属通过约定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这里的“归属”是指处分权的,而不是指财产的原始取得,财产的原始取得有自己的规则,与处分权明显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腾讯与他人订立格式条款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腾讯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原始取得,而不是处分权。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原始取得人需要花费精力、时间,甚至投入资金方能取得,腾讯在格式合同中排除了对方的“对方主要权利”,因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有人可能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始取得的方式,持有这样观点的人忽略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封建社会的奴役合同正是在这种观念下被认为合法。法院倘若支持“南山必胜客”的观点,我们这个社会就失去基本的公平、正义,腾讯可以利用合同约定原始取得,也可以正式“奴役”弱势群体。
@南京徐剑随笔请问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否违法?
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9年,深圳市和上海市也下发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一共关闭了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微信和支付宝共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此外,指导微信平台关闭了约300个可以连接到炒币服务上的小程序和公众号。
当然,对于某些“币圈”颇有“名声”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将立即予以处置!
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被严打严禁
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上述人士强调,“目前关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严打严禁。”
具体看,未来将从两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以区块链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组织各地开展清理整顿。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是扶优汰劣,引导区块链在支持实体经济的难点、痛点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关于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推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将是下一步工作主要遵循的方向。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或是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正在进一步加深,包括刑事手段的介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会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当前对于境内交易场所管控的非常严,各地都已建立了技术搜排的系统,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应急中心也建立了实时技术接口。应急中心会定期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即刻发现,即刻处理。
就支付环节而言,支付宝和腾讯建立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定期搜排,将不断加强此方面的技术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借区块链炒作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主要在境外。对于交易市场在境外的情况,该人士表示,期待在虚拟货币领域建立监管协同机制,但由于各国监管“水位”不同,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不过,基于保护境内投资人的角度,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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