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银行信贷案例,以及银行信贷案例分析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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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银行的经理说,他从事信贷工作20年,从来没有发生贷款损失,你如何认为?典当合同纠纷被认定无效的案例银行信贷人员年薪能超过百万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又转贷,(借款人明知),通过诉讼能要回来吗?一个银行的经理说,他从事信贷工作20年,从来没有发生贷款损失,你如何认为?我觉得这是吹牛。因为同类的话,我听过无数次。
二十年银行信贷经验,应该是2000左右开始从事信贷工作的。这二十年来,国内经济也有起伏,例如08年金融危机、12-15年民企倒闭潮等等。期间,无数企业倒闭或者濒临破产。做银行信贷的,如果工作期间没有发生过贷款损失,要么是运气好到爆,要么是混日子的。
他说这话,其实你可以这么理解:第一,他所在岗位可能并不做民营企业信贷。只做国企,不做民营,基本不会发生坏账。这个牛只要他不说谁也不知道。第二,他可能不是贷款经手人,所以坏账不记在他头上。银行信贷里分工也很多,有风控的,有核查的,只要不是第一线客户经理,谁都可以说自己没坏账。第三,银行信贷工作很多时候不是一个小小客户经理能左右的,所以有些坏账,是领导通过某些手段腾挪出去了。第四,最重要的是,做了二十年信贷没坏账,按理应当提拔行长了。如今仍是一个小小的经理,从这一点你就可以知道他是在吹牛了。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典当合同纠纷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3%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当行业虽存在时间较长,但一直是一种自律行业,表现在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健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典当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常常出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或是名为借贷实为典当等名不副实的情况。对典当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认定也就成了审判中遇到的一大问题。
笔者认为,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法律特征是否具备。具体包括对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有当票,其相关费用是否按约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理由如下:
一、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也就是说,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并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借款关系才能形成实践中当的关系。典当的过程就是以实物作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而一般的物之担保借款法律关系则是先有借款关系主合同,再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与一般物之担保借款的关键所在。物之担保借款包括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典当在本质上是质押借款的一种,即营业质。
二、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典当与借贷
1.主体资格不同。典当行作为一种特种行业,审批管理手续严格。成立典当行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要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具有准金融企业性质,经营典当业务及附带的鉴定评估、咨询服务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虽包括一般金融业务的银行信贷,但与典当行的性质及业务仍大有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3.费利内容不同。除部分无偿的民间借贷外,典当与担保借款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而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这也是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4.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因我国担保法禁止对担保物流质,故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放弃行使担保权利。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如事先做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一旦出现当户不能如期赎当或在续当期内仍不能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典当行可依公证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当物来清偿因典当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三、根据上述区别,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一是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二是虽名为典当但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的合同,一般按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认定和处理。三是名为典当实为借款,但借款方为自然人的,则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利息标准一般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银行信贷人员年薪能超过百万吗?银行的信贷人员年薪能超过百万吗?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真的都是凤毛麟角。而且这个钱赚的也不安生。可以说承担着最大的责任。刑法甚至专门对银行放贷有详细的法律解读,一旦产生问题,那个是终身制的。不管再去到哪个单位,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必究。所以这种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信贷员这个行业怎么样?先说一说信贷员这个行业吧。信贷员可不仅仅是银行才有,很多小贷机构也有。社会上的很多人都觉得信贷员会非常赚钱,因为自己就管理的放款,接触各种投资渠道,但实际上,小贷机构的信贷员,都会或多或少的吹嘘自己的年薪,而且水分还不小,根本原因是他要取信于人。不在这个行业内的人可能不太理解,我也不想说的太透,但你只要懂他其实不比普通工薪阶层多赚多少钱,就可以保持理性。
银行的信贷员在这个行业中算是头部职位。相比于有一单每一单的小贷公司信贷员来说,银行是铁饭碗,压力没有那么重,规章制度相对完善。特种条件下,一些优秀的信贷员,年入50~100万,也是经常存在的事。但注意我特别强调的前提,特种情况下。
流动性收紧情况下,银行信贷额度愈发紧俏,部分银行甚至面临“一贷难求”的紧张局面。额度紧张更影响到信贷人员的收入,一线人员往往叫苦不迭。
所有的信贷员几乎都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客户上,做得好的信贷员在手头上一般都有20~50个优质客户。就我个人来了解,这基本就是极限了。因为你有拉拢客户,维护感情,再多是完全顾不过来的,反而得不偿失。
信贷员的薪资分布情况给一组数据来看看全国信贷行业的基本收入吧!全国信贷客户经理薪酬占比:
月薪&占比
①6000-8000元占比31.6%
②4500-6000元占比23.6%
③8000-10000元占比15.4%
④3000-4500元占比13.2%
⑤高于10000元占比10.2%
⑥2000-3000元占比3.2%
⑦低于2000元占比1.6%
从数字的情况来看,就对你这个问题有一个基本的回答。我所有说的这些都是建立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如果你越过那条红线,那你当我什么都没说。中国刑法中有一条法律,叫违规发放贷款罪。这条法律条款是专门针对信贷员而制定的。
一旦查实一笔贷款的发放有问题,违反了法律,构成了违规发放贷款罪!发放贷款的信贷员,信贷主管,甚至分管行长,都会被直接追究法律的责任。会被判刑的兄弟,大概在3~10年之间。这种案例在网上一搜一大把,因为实在是敏感,我就不深入讲解了。你只要知道这个钱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即便侥幸当时没有什么事,这个雷也会终身的跟着你。我说这个钱赚的是要命钱,一点都不夸张。尤其是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很多当时的签字流水各种调查报告都非常严格,即便是时隔多年再次查起,也都基本上能做到一目了然。
信贷员需要的基本素质很多人以为信贷员这个工作就是坐在办公室里敲敲键盘。这就大错特错了,信贷这个条线在银行中,是非常核心的条线,领导的真正嫡系才会安排在这个条件中,怎么可能让你简简单单的敲敲键盘?没有能力肯定是不行的。
(1)了解政策,市场,各种行情信贷员每天必看的新闻信息数,除了埋头插车展业苦干以外,一个牛逼的信贷人必须有敏感的神经,时刻关注新闻及国家政策,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房产、汽车市场新政策等,比如网传银行行长的十不贷,光伏、钢铁等坏账率较高的企业不能贷,牛逼的信贷员眼界一定要开阔,所谓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2)健康的身体和足够体力
信贷员是一个奔波的工作,要不断跟客户打交道,维护老客户,跑新客户,需要精力,更需要体力。
有时候会觉得非常可笑。信贷员居然需要体力,然而事实确实如此。体力不行,还真的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信贷员!
(3)人脉和情商缺一不可
混社会要靠人脉,在人脉就是钱脉的信贷圈就显得更重要了,尤其是贷款这个东西,现在不需要并不代表以后不需要。收集好自己的人脉,就需要高超的情商,二者缺一不可。
(4)气质和外貌
我很不想写这一点,但如果一个满脸痘痘、一张嘴就露出大黄牙,还散发着口臭的信贷员跟你谈业务,你愿意么?
不用我多说,你早特么把他赶走了。如果说外貌条件不够,就想办法提升自己的气质吧。归根结底信贷员也是一个高级的销售,需要把自己的名片介绍出去。气质和外貌还是非常重要的。
看了这么多,你觉得银行信贷员这个岗位如何?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又转贷,(借款人明知),通过诉讼能要回来吗?这种事情通过诉讼想要回放贷金额,千万要小心哦,别一不留神,自己反而进了监狱。那么只能等自己出狱之后,再去发起民事诉讼,要回放款金额了。
其实这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手进行民间放款,也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吧。弄得不好,最后结果就是“反误了卿卿性命”。每个人都想赚钱,但是这种违背法规和道德的钱,赚了之后又有什么用呢?比别人聪明?住在牢房里面,仔细想想就觉得自己很笨。
不论借款人是否知道,本身放款人这个行为就已经违法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第1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因就在于所有从银行借出来的信贷资金,都是要写明借款用途的。从法律角度,如果违反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就属于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如果再拿此笔资金进行放贷,尤其是高息放贷,那出借人就属于刑法要管辖的对象了。就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了。
曾经在浙江有个案例,本来是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诉讼,出借人在法庭上诉说冤屈,说着说着说漏嘴了,将此笔放款金是自己从银行贷款而来,现在借款人不还导致他无法归还银行贷款,生活弄得也很困难,所以希望法庭快快帮他收回欠款。说完之后发现债务人的律师嘴角一笑,马上向法官要求终止审判,因为他要向公安局和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以非法转贷罪来追究债务债权人的刑事责任。结果债权人判刑了,并处以高额罚金。
在债权人服满刑期之后,出狱后确实可以向债务人再提起债务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此时法院会宣布原有借款合同无效,仅仅需要债务人归还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适当资金占用费(记住这都不叫利息,仅仅是资金占用给点费用而已)。我们算算债权人的损失,做了几年的牢,缴了涉案金额一倍以上的罚金,最后仅仅收回了本金和适当的资金占用费(一般都按照年化6%来计算)。最后的结果其实连本金都赔了。
所以债权人在发起诉讼前,仔细好好想想其中的因果关系和后果,如果能同债务人在私下达成一致,妥善了结更为妥当。否则当债务人在法庭上进行举报,又提交了证据,那债权人可是吃不了兜着走哦。这种事情不是个别案例,现在在全国都在打击这种非法转贷的职业放贷人。
人还是要走正道,赚正当钱。这种投机取巧的钱,偶尔能碰到,但大部分时候都会折戟沉沙,将自己都赔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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