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数值维护(什么是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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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虚拟货币数值维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虚拟货币?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虚拟货币?
  2.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3. 虚拟数字货币“亚欧币”一年骗4.7万人40亿,为何这么多人会上当?
  4.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什么是虚拟货币?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它既包括腾讯公司的Q币,网络游戏内的点券、元宝,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等。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物品,因其虚拟性,不是有体物,不受物权法保护.2009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网游的虚拟货币,发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业,也就是你买虚拟币点券可以,但是交易却不能与游戏公司交易。游戏丢了虚拟币怎么办?去找游戏公司,国家不会管。

对于数字货币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文件称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虚拟数字货币“亚欧币”一年骗4.7万人40亿,为何这么多人会上当?

关于亚欧币传销大佬的一些江湖轶事

“亚欧币”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传销案,从第一把交椅刘琅,到第二把交易夏建荣,再到后面的跟班,还有刘琅的司机,每个人都充满了故事和传奇,如果了解这些人的情况,会发现很多有趣的事情,而我正好因为工作的原因,接触到了这几个人。

首先说刘琅,根据海口警方的材料,刘琅本人是文化人,是某知名女作家的老公,早年出了几本很不错的书。我在读大学的时候,还读过一本他的书。相信很多刚上大学的同学都读过他的书,这本书的名字叫做《大学的精神》,“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句著名的话,就是从这本书里看到的。

我在派出所里见到刘琅的时候,刚开始聊的时候,就是聊的这本书。可以看得出来,刘琅的文化修养很高。我们从《大学的精神》聊到《才女书》,又聊到《这么早就回忆了——六十年代精神》。这三本书,刘琅都曾经参与了编写。当聊到《这么早就回忆了》这本书的时候,我给他说,人民大学有一位教授在前两年写了一本书叫做《重返80年代》,跟《这么早就回忆了》有一些同样的秒处,刘琅很快地就说,他知道这本书,是程光炜教授写的。说真的,如果不是很有文化修养的人,是不知道这样一本小众的书。

几年前,刘琅弃文从商,成立了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民间社团,叫做全国专业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下设立了中国专业人才管理中心。不过去年7月份的时候,该社团被列入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行列中。在百度上搜索“刘琅主任”四个字,可以看到刘琅以专家委员会主任的名义出席各种国内外高端会议。

在此要说的是,刘琅主任从文、从商的经验,与后来他主导亚欧币的事情,是没有关系的。只是觉得一个在文化圈里颇有影响力的名士,后来涉嫌组织传销,确实令人唏嘘。

在看守所里,我给刘琅主任背诵了一段《大学的精神》里的一段话,他也颇有感慨地说了一句“今天这样,隔着铁窗,是不是有点恍如隔世的感觉”。我说,确实挺意外的。

再说,第二把交椅夏建荣。应该是个传销的老油条,早年曾参与过九州币,虽然不能说是九州币的主导者,但也是九州币的一个小头目。在亚欧币的圈子里有这样的一个传言,但是被刘琅否认。在16年5月份时,夏建荣还不是第二把交易,只是亚欧币的一个小罗罗。但当时刘琅和其他几个负责人关系闹僵,发现夏建荣比较老实可靠,就把夏建荣找过来,扶正成为了第二把交易。但是,这个被刘琅否认,刘琅说,是夏建荣主动来找他的。

夏建荣大概有60岁左右。之前曾做过好几个传销项目,应该赚了不少钱。传销就是这样,当盘子还在的时候,大家称兄道弟一起赚钱,但是当盘子被端了的时候,就互相推诿,互不承认。夏建荣就一直将脏水往刘琅身上泼,认为刘琅是最后组织者,自己表现得憨厚老实,一脸无辜。而刘琅则说,他跟亚欧币没有关系,他只是在做他的瑞宝公司,是夏建荣找他来讲瑞宝公司,并被夏建荣所用的。

夏建荣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虽然自己已经被抓了,但是在做传销的这几年积累了不少的人脉,做完牢出来之后,又是一条好汉,随便搞点事情,把人都聚拢起来,就能赚到钱。

还一个有意思的是,在夏建荣被抓之前,他还打着跨亚欧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去招商引资。用他的话说,时间安排的太紧了,在一个城市里所待时间,不超过两天,就要赶往下一个地方。事实上,确实有一些地方,已经被他忽悠了。根据公开的资料,跨亚欧公司曾与安徽省郎溪县签署了“共建虚拟数字货币”的协议,是一个“郎溪·跨亚欧东方农耕文化数字生态旅游特色小镇项目”。项目的总指挥是孙无极(又名孙习重),是海南跨亚欧公司的顾问,目前已被海口市公安局网上追逃。

关于夏建荣还有很多有意思的事情,在这里就不一一说了。简单提两笔,就是他曾经去联合国开过会,还在联合国拥有一件办公室。这个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不过,他们应该也是被骗了的,据说为了弄这个办公室,他花了一千多万给另外一个山寨组织。

由于篇幅问题,其他几个人物,就不多讲了。总之,这个草台班子搭建起来的传销团伙,轻轻松松地就在圈了几十个亿。模式很简单,套路也很简单,你去网上搜一下,很多网站都有卖传销密集,搭建传销网站的人。只能说,老百姓的钱,也确实挺好骗的。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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