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公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统计局公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更新时间:2010-3-2 0:10:10 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发布公告,公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在公告中表示,将认真研究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予以改进。
调查方案主要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及附录四个部分。该方案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调查目的、调查任务、调查城市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资料的取得和上报以及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明确了房地产价格的调查目的。一是以翔实的数据资料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趋势,服务于各级党政决策,服务于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和完善我国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的需要。
――确立了房地产价格的调查任务。主要有四项:调查和搜集房地产市场中各种价格,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价格资料;编制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等价格指数,科学地计算各种房地产价格,准确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市场发展趋势;结合房地产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市场变化情况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客观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为党政宏观决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服务;定期向各级党政部门和全社会公布各种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
――确定了房地产价格的调查城市和调查范围。目前,房地产价格调查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进行,调查范围为市辖区。附录部分列举了主要调查城市名单及其辖区区划编码。
――细化了房地产价格的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房屋租赁价格、物业管理价格、土地交易价格等。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等,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营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明确了房地产价格的调查方法。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调查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代表性强、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所选调查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总值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选中的调查单位对全部交易项目按房地产类型填报调查表。
――规定了调查资料的取得和上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房屋销售价格数据采集办法。房屋销售价格实行月报。二是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数据采集办法。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实行季报。三是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易。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综合考虑房地产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四是资料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省调查总队在搜集汇总各调查城市调查资料后,房屋销售价格月报要将汇总结果和原始资料一同于月后3日前以FTP传输方式或其他指定方式,按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省内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由各省自定。
――制定了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该方案所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这四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超级汇总的方法,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