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和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以及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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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别有哪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各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银行业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贷款出现风险,会惩罚银行客户经理吗?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别有哪些1信用风险:指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或履约能力的下降而造成损失的风险。2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头寸出现的亏损风险。3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不足给紧急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5国家风险: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别国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6合规风险: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7声誉风险:简单的说,企业声誉就是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美誉度、知名度与忠诚度,它能够给企业创造丰厚的价值,制企业最重要、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之一。任何有损于企业声誉的事件都会导致企业价值的损失,对商业银行来说,声誉风险是其最大的威胁。8占略风险:由于战略决策失误或战略实施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各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一般有三条,即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其中,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要求,占有核心地位;流动性是清偿力问题,即银行能随时满足客户提款等方面的要求的能力;安全性是指银行管理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
这三性要求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比如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但盈利能力弱。只能从现实出发,统一协调寻求最佳的均衡点。我国在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银行业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底线原则
预测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就是制订相应的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并在合同中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要定出最低的赢利目标,当跌破最低的赢利目标线后达到成本线时,就可能引起经济风险。
所以说,最低的赢利目标是一个底线,如投资方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拒绝对方。在确保经济利益的原则下,要对投资方的诚信和社会信誉度进行评价和提出风险对策,对其提出的条件要加以审查和研究,以防和约陷阱。如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建筑企业如同意,很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防范条款,比如说加入索要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或有效的担保条款等。
二、提前约定原则中大网校
有的投资方的拟建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资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投资方负责。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则应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资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条款。
在合同中加入变更和索赔的条款也有利于防范和转移风险,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有利于建筑企避免损失。加入必要的索赔条款有利于化解投资方和其他第三方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加入工程保险条款。
实践证明,虽然风险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风险回避、风险自留、损失控制、风险转移等,但能使自己损失最小的方式还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径。
三、专家指导原则
为了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也非常重要。
现今,投资方在拟定投资方案工程合同时一般都充分咨询造价师事务所或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他们都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他们的合同谈判实施方案中一般含有对承包方反索赔条款,故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必须拥有与之相匹敌的专业力量。机构人员必须掌握我国现有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经济政策和推荐的标准工程类合同文本,如果是承揽国际工程或投资方要求使用FIDIC合同系列文本,则也应掌握。
在合同谈判阶段,机构人员要从法律法规上、工程质量上、造价上以及预防不可抗力上认真研究该工程的特殊性。如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工程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等。结合具体的赢利目标,对投资方的不合理要求,本着追求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到态度友好且据理力争。
在签署合同时,条款要严密完整,文字要精确恰当,不留漏洞。中大网校(注册咨询师考试网)
四、应急处理原则
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
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如投资方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可考虑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总之,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要详细地制订各种风险的初始清单,对照它一一落实防范措施,并最终体现在合同中。
贷款出现风险,会惩罚银行客户经理吗?贷款出现风险,会惩罚银行客户经理吗?
会,只要贷款出现“风险”经办客户经理都会被“惩罚”。
尽管银保监多次要求银行要建立“科学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办法”,尽管客户经理不是“贷与不贷”的决策者,实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中,不论客户经理是否做到“尽职”,是否按操作流程办理,只要经办的贷款“出现风险”,也就是发生欠息、逾期现象,都会受到包括经济的、行政的“惩罚”。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要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信贷政策”、“信贷操作规程”、“信贷人员行为准则”等制度办法,防范各种风险。如因市场、信用、政策、经济的环境变化,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释放,不可抗力“风险因素”发生,造成贷款发生逾期、欠息,只要经办人员按信贷规程操作、做到尽职尽心、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尽职免责”的要求,就不应追究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有些管理不规范、粗放的银行,管理者为“掩盖”自己的“无能”,就将应做未做的“操作流程”、“履职细则”的“失职”责任转嫁给客户经理、“直接经办人”。
借款企业、借款人理解银行客户经理吧,积极主动配合他们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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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