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有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对个人所有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更新时间:2010-10-1 7:13:53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9月30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试点,再逐步扩大到全国。 》延伸阅读:财政部国税总局答调整房产税
有关负责人在公布的新闻稿中表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但是该负责人强调,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我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属于财产税范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9月29日晚间,财政部、国税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称,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提到,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此,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在今天的新闻稿中进一步解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29日晚间的通知还一并明确规定,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同时,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