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受托管理人扩容至67家投资者保护机制持续完善
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有所增加,相关部门致力于加快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建设,畅通风险化解和出清路径。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10月15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了新一批完成备案的受托管理人名单,截至2020年10月13日,全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已达67家机构。
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制度于2019年底发布,并设置了过渡期以供市场成员进行业务筹备。今年5月2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
证券时报记者从一机构投行部负责人处了解到,受托人制度原计划于7月1日起全面适用,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交易商协会主动延长了制度施行的过渡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过渡期内,相关方仍可自愿决定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
最新一批备案受托管理业务的机构包括光大证券、中融信托、英大信托、东方资管4家;目前已累计有67家机构完成受托管理业务备案,涵盖银行、券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种类型。据记者了解,受托管理业务备案、带受托管理人的债项注册发行工作仍然正常推进,通道内有多个项目自愿聘请了受托管理人。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都强调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职责。交易商协会发布《受托管理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人具体职责,实际上是对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受托管理业务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据一市场人士反映,过去主承销商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存在法律身份不明的突出问题。为了对接最高法会议纪要精神,银行间市场推出受托管理人机制,明确受托管理人对接司法程序的职责和操作路径,有利于发挥其在违约处置中的关键作用,提高投资人保护力度。
2015年起,公司债市场的受托管理人已有相应实践,但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一面为发行人提供发债服务,一面又要保护投资人利益,利益冲突问题不可避免。
上述机构投行部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时利益冲突同样客观存在,这一点在国内外都一样,如果不加规范和管理,容易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
前述市场人士也表示,国际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都会规定严格利益冲突防控机制,正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在人员和结构上要求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隔离,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是必要和恰当的。
记者观察到,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回避利益冲突问题,而是提出了更为明确的防范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团队、设置“防火墙”、要求披露利冲情形、严重情况下强制变更受托人等。这都是对投资人更好的保护,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不同业务。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于披露自身利益冲突情况,金融机构起初是有抵触的。对此,交易商协会近期向市场发布了《募集说明书示范文本》,其中涉及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披露,旨在引导受托管理人披露关键的利益冲突情形和防范措施,同时兼顾机构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持披露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