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职业操盘手损失185万无书面协议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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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职业操盘手”损失185万 无书面协议上诉被驳回

轻信“职业操盘手”损失185万 无书面协议上诉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1-5-10 11:05:41   为得到股市高回报,刘女士轻信所谓的“职业操盘手”,结果亏损严重,损失近185万元。事发后,她把曾经信赖的“职业操盘手”蒋先生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其没有签订书面的理财协议,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女士称,2008年1月初,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蒋先生,后者在一个集团投资部工作,属于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职业操盘手。当时,蒋先生向她承诺“保证本金不亏,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刘女士当即决定,委托蒋先生进行股票交易,并在告知其股票账户密码后,分别于2008年1月7日和15日,再次将200万元打入该股票账户。据悉,加上原有资金,刘女士共交给蒋先生276万余元。  刘女士称,在她委托蒋先生进行理财期间,蒋先生屡次将股票高买低卖,以至于在2008年至2009年股市行情大好、股票普遍大涨的情况下,刘女士的股票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刘女士认为,蒋先生的高买低卖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故意以非法手段榨取她的股金,导致她损失近185万元。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蒋先生赔偿上述损失。  而蒋先生辩称,刘女士说他是专业的“股票操盘手”并不属实。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他只是向刘女士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收取相应报酬。而且股票本身就有风险,刘女士股票的亏损不该由他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投资理财或其他书面协议,单凭刘女士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蒋先生曾作出保本的承诺。同时,证券投资存在风险,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悉,即使存在保底条款,也明显与证券投资的风险性违背,不属于正常理性的解释。现因股市行情变化,股票价值下跌,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刘女士投资受损。据此,该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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