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的遇上3.15三家上市公司涉信批违法严查!
恰逢3.15期间,资本市场也掀起了打假风暴。
3月15日,泰和科技、雅本化学、秀强股份相继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金妹儿了解到,此前,这三家上市公司均因“蹭热点”引发了股价大幅上涨。而从这3家公司前期市场动态及与交易所的问询回复来看,误导性陈述与其在互动平台上的“侃侃而谈”不无相关。粗略计算,上述3家公司市值合计最高飙升约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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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蹭热点”
三公司被立案调查吃跌停板
泰和科技蹭疫情热点
事实上,在遭到证监会调查之前,泰和科技就已经由于“蹭热点”行为遭到了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今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互动平台多次强调,“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
随后引发股价大动,2月7日早盘09时30分,泰和科技股价更是大幅拉升10.00%,创2月新高。泰和科技在短期内收获5个涨停板,股价由32.73元/股窜升至最高点51.99元/股,这对于一只才上市4个月的新股来说,股价表现显然过于优异。
然而,根据泰和科技2月10日披露的针对深交所2月7日下发关注函的回函来看: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月8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对8家公司的纪律处分,相关公司均涉嫌通过公告、互动平台、微博微信等方式蹭热点,泰和科技正在其中。
深交所指出,泰和科技未在互动平台回复中客观、完整反映上述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
截至3月16日收盘,泰和科技跌停,报收40.28元/股。
雅本化学蹭疫情热点
同样蹭上疫情热点的还有雅本化学。
2月4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李兰娟团队宣布,阿比朵尔及达芦那韦能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
雅本化学即在互动平台上对投资者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朴颐化学是药物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主要生产其手性药物中间体。
此后,雅本化学股价涨停,其又在互动平台上称,瑞德西韦的两个关键中间体在2015年MERS疫情爆发时就研发出来了,目前已接到多家国内研究所和药厂的询单和订单,公司有部分库存,也在组织规模生产。
受几重消息影响,雅本化学多个交易日出现涨停。随后引发深交所关注,深交所要求雅本化学说明是否存在以互动平台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然而,公司随后在回复中澄清,雅本化学仅承认子公司朴颐化学研发的是瑞德西韦中间体,未再提及达芦那韦。同时相关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暂时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3月16日收盘,雅本化学跌停,报收4.58元/股。
秀强股份蹭特斯拉热点
春节以后,秀强股份可以说是从一只默默无闻的股票变成了市场当红辣子鸡。
自2月4日至2月21日,14个交易日内,秀强股份的股价从3.96元/股急速飙升至最高13.74元/股,最大涨幅达到246.97%。其中前11个交易日实现“11连板”,创出A股近年来的纪录。
如此疯狂的走势背后,是因为该股搭上了特斯拉概念。
秀强股份此前在互动平台答复投资者时表示,其为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的国内唯一供应商,之后股价一路暴涨。
不同寻常的大涨,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在深交所连续发函追问之下,秀强股份才表示,公司不是特斯拉充电桩玻璃产品的直接客户,不属于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一级供应商,对业绩影响较小。
在招股说明书中可看到,直到今年1月份,秀强股份在这一块销售收入只有76.29万元,占公司同期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仅0.64%。显然,这与该公司此前在互动平台宣称的“对公司的业绩有积极的影响”,相去甚远。
但也就是说,凭借几十万元的月销售收入,秀强股份的市值在短短十几个交易日内,暴增了60亿之巨。市场炒作之疯狂,可见一斑。
3月16日,秀强股份开盘封死跌停板,报收8.1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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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蹭热点行为将受严惩
就近期交易所工作动态来看,不难看出,打击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成为重点。
以深交所为例,其在春节开市后已向监管部门移送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21起,3月15日晚间同时披露的3起信披违规案例也均为深市上市公司。
金妹儿了解到,对上述三家公司立案调查也是新的《证券法》生效后,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业内普遍认为,“蹭热点”虽然带来了股价短暂的“虚假繁荣”,但雅本化学、泰和科技、秀强股份或将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待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这三家公司或面临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金妹儿注意到,新修订《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互动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即便该公司不是通过公告方式发布误导性信息,监管部门仍有可能追究其信息披露责任。如果该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受损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对其误导性陈述作出认定后,向该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业内律师表示。
“误导性陈述是典型的信息披露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选择在3.15期间对三家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宣示着有意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分析认为,“从上述三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信息披露的从严管理,防止上市公司任意蹭热点炒作股价。如果立案后对相关事件进行严厉处罚,那么就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还可以起到一个净化市场的作用。”
业内律师介绍,参加证券诉讼的投资者,需要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