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中资银行国际化经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中资银行国际化经营 更新时间:2010-11-28 8:39:43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结算金额和相关业务发展迅速。这是人民币从区域结算货币到国际货币转变的重要起步。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这一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国际化经营由此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吴博 自2009年7月6日起,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开始在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五个城市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2010年6月22日,试点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区和所有境外国家和地区。 试点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其他相关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迅速,这是人民币从区域结算货币到国际货币转变的重要起步。商业银行作为这一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国际化经营由此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中资银行国际化的历史机遇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我国港、澳地区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此即商业银行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和“代理行”两种模式。 长期而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扩大开放程度、实施国际化经营、顺利走向全球市场的重要战略性业务,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这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实现国际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可利用先天的本币优势,以跨境贸易结算为基础,形成涵盖人民币贸易结算、跨境投资、贸易融资、账户融资等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链条,同时加大境外人民币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种类的创新。除了传统货物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之外,人民币结算业务还可延伸到服务贸易等其他经常项目下,甚至还拓展到资本和金融项下。而在结算业务之外,为了对境内外贸易企业提供人民币流通性以支持贸易结算,境内中资银行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直接向境内外贸易企业提供“国际信贷”。具体可采取的形式包括,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2、开辟新的盈利空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的派生业务,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盈利机会。如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相应的可能有资金汇兑费和账户管理费;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短期拆借、兑换等,相应有融资的手续费;为境内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相应收取利息收入等;通过发放人民币国际信贷,可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进一步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人民币在支付结算、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证计价等业务中的深入程度,以及人民币在境外的流通规模,积极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衍生品、境外人民币债券等产品,并在这些产品的发行、代理和交易中获得收入。 3、改进对国际业务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商业银行作为境内结算行,为境内进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结算提供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更加丰富的结算货币;作为境内代理行,为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该账户下为其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购售和融资服务;并通过境外参加行或境外清算行为境外贸易企业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这样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从境内企业扩展到了境外企业和境外商业银行,服务业务从外币结算扩展到本币结算,服务范围从国内延伸到港澳和东南亚各国,并进一步扩大到全球各国的贸易和金融市场。所以提供人民币结算有利于商业银行综合服务水平的丰富和完善,有助于商业银行以优质服务吸引更多优质的国际业务客户。 4、提升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资银行可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更全面和便捷的人民币相关服务,这无疑丰富了其国际业务类型和国际经营经验;也可在跨境贸易结算相关的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和境外商业银行间树立更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与国际先进银行展开客户和市场的竞争。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为突破口,可发挥中资银行先天的本币优势,依托庞大的人民币结算需求,迅速抢占国际市场,逐步提升其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5、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的活跃和开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所需要的人民币,要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兑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来建立大额人民币的“输入管道”。港澳的人民币清算行、境外的代理行作为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的主体,可分别通过跨境的银行间市场和香港内部的银行间市场获取人民币。一方面境内银行可在银行间市场上与境外银行进行交易,活跃自身的资金交易业务。另一方面,港澳的人民币清算行、境外的代理行作为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的主体,可分别通过跨境的银行间市场和香港内部的银行间市场获取人民币。 中资商业银行把握机遇实施国际化经营 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扩大的重要机遇,将其作为国际化经营的战略性业务进行积极准备。 1、巩固和扩大境内外的国际业务客户。面对国内同业和外资银行对国际业务客户的激烈竞争,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境内外客户的分类特征,加强针对性的营销和宣传力度。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基础上,积极扩大新的国际业务客户群体。 首先是要重点挖掘已列入试点的境内企业客户。经层层筛选的试点企业应是国内资信水平最高、人民币结算需求最大的一批企业。通过对现有的境内试点企业客户的深入营销和挖掘,可在短期内激发国内企业对人民币结算的潜在需求,拓展试点业务的更大空间。尤其是自2010年6月试点扩大后,对试点新覆盖到省市区的重点企业,要加强主动对外营销,争取新的客户资源。 其次,要在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的境外区域培养客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广,归根结底有赖于境外的人民币结算需求。目前境外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人民币结算需求较大的区域包括:我国港澳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了更为安全、便利的渠道。一方面可通过境外分行向对华贸易企业直接进行营销,提供有针对性的人民币融资、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充当与境内企业谈判、签约的桥梁,推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另一方面可积极向境外参加行提供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提供人民币资金垫付、清算、购售等服务,借助境外参加行的网络来吸引境外客户。 2、加强构建境内外联动的全球结算网络。我国商业银行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走出去进行国际化经营,需要以广泛的全球结算网络为载体。 一要在境外重点区域增设分支机构。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依赖作为“境外参加行”的境外银行为境外贸易企业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契机,有计划地在境外重点区域如我国的港澳地区、东南亚国家增设分支机构,以便直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境外分行与境内分行的联动,共享客户资源,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继续扩大。 二是借助试点扩大的政策东风,在全球范围扩大与境外参加行的代理清算网络。“清算行”模式只限于有人民币清算行的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在更广泛的国际市场上推行人民币结算,还要依赖“代理行”模式建立全球人民币代理清算网络。在2010年6月境外试点区域从港澳和东盟扩大到全球各国之后,“清算行”模式愈显其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中资银行与境外参加行代理清算协议的数量和广泛程度,决定了其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外渠道的发达程度。 3、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力度。我国商业银行有必要围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强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形成丰富完整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线。以便能够争取赢得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等国际客户,在国际化经营的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 一是要巩固传统的货物进出口结算的业务基础,在继续扩大进口贸易结算规模的同时,主动提升出口贸易结算的规模和比例;二是要扩大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主动开辟跨境的旅游、电信、运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结算项目,提供人民币对服务贸易结算的占比;三是开拓境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发挥本币优势提供人民币计价的流动性供给;四是突破资本项下政策允许的新型业务,如人民币直接对外投资、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市场的金融产品等;五是其他衍生业务的创新,如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跨境人民币购售、发行结构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等衍生业务。 4、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程度普遍较低,一直以来国际业务较为单一、国际业务的服务水平远达不到国际较高水平,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力资源比较缺乏。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开端,在相关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账户融资、投资理财等相关国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种类更加多样,所面对的国际客户也更加广泛,因而要求能提供更加高质量的国际业务服务。为了把握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业务机遇,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进程,需要重视培养和引进专业的国际结算及相关业务的人才。 5、加强中资银行海内外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表监管是建立在合并报表基础上的,对包括银行母行、控股公司及其海外分行、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一定条件下的全面风险监管。并表监管能剔除并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与利得,避免了资本充足率的重复计算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反映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海外机构不断增加、境外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这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在跨境经营中面临的监管标准和经营风险存在差异,风险来源和种类多元化,银行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需要进行并表管理;另一方面在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内部资金转移等现象,利用监管差异和监管真空进行监管套利,粉饰单个机构的资产负债表。 不仅如此,中资银行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进行国际化经营,往往需要对其并表监管能力的准入审查。例如美联储在审批外资银行准入时,就要对其母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在并表基础上的整个集团风险状况所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信息共享程度、内部关联交易、对问题分支机构的救助措施、并表监管手段、公司治理等进行审查。 因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标准及其最新修订进展,进一步健全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并表监管;中资银行内部应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对其海外机构的内部监管,防范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新型国际业务的同时导致的新的风险暴露;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考虑专设机构、增加力量,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并表监管力度。 6、进一步开放境外机构参与我国银行间市场。一方面,对境外需要人民币头寸的机构,允许它们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拆借,已满足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中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境外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允许拆借的额度等,可以逐渐放松管制。 另一方面,对已经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允许其参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交易。2010年8月17日,我国央行就已发布通知允许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三类境外机构投资银行家债券市场,包括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与银行、相关央行和货币当局。 此外,还可以向更多的境外持有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不仅可以使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活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更重要的是打通境内外人民币资金的双向流通途径,给境外的人民币提供了保值增值的渠道,增加境外企业、机构和货币当局持有人民币的意愿。 作者:吴博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