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虚拟货币相关企业风险这个问题,虚拟货币市场风险共存、利弊相依下,发展形势如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关于“禁止支付宝、财付通等开展虚拟货币业务,币安等出海平台”,大家怎么看?
-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共存、利弊相依下,发展形势如何?
- 北京互金协会:部分跨境虚拟货币平台面临被所在国取缔风险。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
关于“禁止支付宝、财付通等开展虚拟货币业务,币安等出海平台”,大家怎么看?
谢谢您的问题。我认为,虚拟货币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地步。
国家不认可虚拟货币的地位。中央银行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都通知》,国家双管齐下,一是屏蔽海外的交易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二是清理整顿支付宝、财付通等终端虚拟货币支付。初衷就是,国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一直没有明确的定性。不是当局发行的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货币属性。国家早有禁止虚拟货币的政策,这次只是出狠招。支付机构规避虚拟货币的风险。一些平台利用政策利好,私下成立海外公司,将服务器放在了海外机构提供虚拟货币服务。海外公司难以得到国内有效监管,其他多个国家也对虚拟货币限制。贬值异常会带来用户资金损失,对支付机构和我国带来影响。支付宝、财付通、果壳停止比特币支付,主要是比特币价值变动剧烈,难以保护用户利益,这是社会责任与担当。炒作虚拟货币有风险和危害。虚拟货币比炒股还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是一场豪赌。虚拟货币涉及政治、经济政策,受到货币、用电、电价、发行量、黑客盗取损失、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随机影响,琢磨和分析作用有限,随波逐流被割韭菜风险很大。欢迎批评指正。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共存、利弊相依下,发展形势如何?
您好,虚拟货币市场目前很乱,风险确实很高。在日后的激烈竞争后必然会淘汰一部分虚拟货币。当然真正有技术,环境好的虚拟货币是一定会存活下来的。虚拟货币出现是历史的必然。
如果你投资了借用李笑来的一句话:投资前做好一切准备,投资后就不要准备了,放着,才能有长远的收益。
北京互金协会:部分跨境虚拟货币平台面临被所在国取缔风险。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
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对虚拟货币的基本认识,人们在购买数字货币时,并不真正了解它,只是听别人说挣钱,就跟风去投资了。部分虚拟货币,特别是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山寨币”,成为不法分子的敛财工具。通常,犯罪分子会先通过在网上造势,通过成立微信群、现场讲解等方式,组织、带领推销虚拟货币,或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资格。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或建群的模式营销,成本非常低,而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并且舆论导向很容易操纵,这就导致这种违法行为发展速度非常快。
利用‘山寨币’从事网络传销是传销的一大新变种,也成为一种危害更严重的传销形式,迫切需要建立监管和打击机制,把这种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增长危害社会。
借助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进行包装宣传,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少投资者被骗却不自知,有人去提醒时还被认为是动了它的奶酪。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网上交易风险提示的常态机制,提醒公众理性谨慎投资,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与防范意识。
传销诈骗从线下转到线上,从实物变成了虚拟货币,这种改变却带来了更大的金融风险。凡是承诺买家高额收益,涉及拉人头的,都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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