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第59条不可取消
基金法第59条不可取消 更新时间:2011-2-17 8:29:09 市场传言正在修订的新《基金法》有取消原有第59条的可能,按照《基金法》第59条的现有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基金公司控股股东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是,修订中的《基金法》却可能会把这个重要条款取消。本栏以为,如果取消这一条款,基金将彻底沦为助纣为虐的工具并伤透投资者的心。 事实上,现在的基金已经不能算是“好人”了,多少高价新股都是由基金的高价报单“玉成”,管它破发与否,只要超募资金多多,大家就能一起吃蛋糕。假若没有基金如此离谱的报价,很多新股都不可能给出太高的发行价。 现在市场又传出要取消《基金法》第59条,其性质等同于上市公司高管可以自由买卖自家股票,既然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还需要有所顾忌,不能以获取差价为目的来进行自家股票的交易,那么《基金法》原有59条,就应该保留。 记得一个老故事,清朝初年,范文程曾劝多尔衮不要称帝,理由是“多尔衮已经是皇帝了”。现在券商旗下的基金又何尝不是已经在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举个例子,招商证券承销的股票不一定非要招商基金去烘托,光大基金同样可以办得妥当;他日光大证券再承销新股,招商基金出把力也就是了。这就像是董秘们的QQ群,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最终大家相安无事。 新股发行价三高的根源在于少数机构牺牲少数利益来成全发行人,损害的是广大的没有话语权的散户投资者。如果这些炮灰资金还不是自己的,那就更加能够勇往直前。根据观察,通常社保、公募基金最容易成为炮灰资金,这属于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传统矛盾。 所以说,现在的不公平散户投资者已经默许了,机构投资者如果还想将其阳光化,那就有点太不拿中小投资者当回事了。看看公募基金的经营业绩,基本趋同于跑输大盘,除了少数几个不许投资者申购的样板基金外,少有能拿得出手的。有时候我也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广大的投资者还会去买入公募基金? 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已经是旱涝保收了,这让多少委托理财操盘手羡慕不已,现在还要公然让基民支付“commission”,寒透了基民的心。 想要根治基金虚高报价有三个办法,上策是新股直接竞价发行,取消询价制;中策是基金不具备询价资格,改为由基金公司询价;下策是由管理层强行规定,新股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 A股的新股发行制度,已经拖累了2010年度的走势,难道要让2011年重演2010年的悲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