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剑飞)租住的房屋突发火灾,导致租客脸部、双手部位被烧伤。租客要求房东赔偿,房东却认为火灾是电表短路引起的,而电表属供电局,损失应该找供电局承担。
无奈之下,租客将房东、供电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近日,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突发大火,租客被烧伤
小军今年21岁,在贵阳一大学读书。2009年起,他与父母在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红边组的一房屋内租住。
2017年2月13日15时25分,出租屋突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正在家中休息的小军躲避不及,导致脸部、双手部位被烧伤。
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乌当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480平方米,受灾7户,1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5.9万余元;起火部位位于西面一楼上二楼楼梯间下方的墙上设置的电表箱上方;火灾系电源线路短路引发。
当天,小军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军住院治疗68天,共花费6万余元,报销2.4万余元,自付费用为3.6万余元。
因火灾导致小军双手背疤痕挛缩畸形,2017年11月,小军又到贵州一美容外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15天,花费7.5万余元。
经鉴定,小军面颈、双上肢烧伤,经临床治疗后,现遗留双手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达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房东、供电局各执一词
事后,小军及家人找到房东要求赔偿,但却遭到拒绝。
房东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发生火灾也是事实。但起火原因是房屋外的电表短路引起的。自己不是电表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火灾的发生,自己也不存在过失,没有任何责任。小军要求赔偿,应当去找供电局。
乌当区供电局却认为,火灾是室内线路短路引起,房东未在室内使用防火材料,且将房屋出租给多人使用,才导致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小军的损失,应该找房东赔偿。
无奈之下,小军将房东、供电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美容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法院:供电局赔偿42.9万
乌当区法院审理认为,乌当供电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第5条明确载明,计量装置(即电表)及计量装置电源线产权属供电方。本案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电表箱上方的电源线路短路,该部分电源线路系乌当供电局享有产权,其具有监管责任。
乌当供电局对该电源线路管理不到位,导致该电源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将其民房出租给小军,但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及其父母租住房东的房屋,火灾发生在下午3时许,小军是成年人,在火灾发生时其理应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但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电力法》第60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对于小军因火灾遭受的损失,法院酌定由小军自行承担10%的责任,供电局承担90%的责任。
故判决:供电局赔偿小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