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虚拟货币otc交易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otc商是什么意思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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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数字货币被冻卡后怎么办?
不用搏同情,没有无辜这个说法。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尤其是以火币和OKEX为主,提现冻结银行卡发生的几率基本上是很高的,有的时候几百元、几千元也会冻结,有的时候上万甚至几十万也会冻结。
对于很多新人投资者而言,他们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会感觉到比较慌乱,甚至于无从下手,因为自己的银行卡被限制转账,有些甚至无法取现,连正常的柜面交易也不行,那么这个时候就按我教你的来进行步骤即可。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第一时间去联系发卡银行,也就是你们当地的银行去咨询,他们并不会告诉你冻结的原因因为他们也不知道。但是银行可以帮助你查询到是哪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或者是电信防诈骗中心冻结了你的银行卡。
因为数字货币具有难以追踪或者相对的匿名信,经常用来洗钱或者转移资产。而以比特币为首的当前国内的交易平台都是点对点交易,也就是C2C,所以你无法得知对面与你交易的那个商家,他的银行卡里面是否有脏钱流过。
打听到是哪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或者经侦大队,包括最新我得知的电信防诈骗中心,冻结了你的银行卡的话,和对方进行主动的联系咨询即可。一般而言数额较小的话,3~7天左右会自动解封,如果七天以上还没有解封那么就需要主动联系对方,配合对方进行调查。
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柜面交易的,也就是拿着你的银行卡去银行的柜面上,把你的现金取出来即可,但是线上转账或者其他的功能应该会被冻结,直到整个司法案件结束。
otc商是什么意思
OTC商家是指在OTC交易平台上,为他人提供买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服务,赚取差价的个人或机构。
OTC商家可分为个人商家和机构商家。
个人商家是指个人在OTC交易平台上提供买卖数字货币的服务。
机构商家则指各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数字货币周边服务机构。机构商家相较于个人商家在服务质量、资金实力、交易数量等方面具备更大的优势。
OTC商家还有以下优势:
①资金实力更加雄厚,能够保障大额交易的安全性。
②价格相对稳定,对于对价格波动敏感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选择合适的卖方。
③OTC商家的交易模式相较于交易所更加灵活,符合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otc关了会怎么样
otc关了,就会变成休眠账户。如果一个股票账户,三年内没有买卖股票的记录,A股账户里没有股票,资金账户不超过100元,就会进入休眠期。休眠期的股票账户如果还想继续投资,需要去开户券商的营业厅激活账户。当然也可以去其他券商重新开户。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