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案例宣传,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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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虚拟货币案例宣传的问题,以及和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判决书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判决书
  2. 个人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违法犯罪?
  3. 妈妈不听孩子劝告,执意买各类保健品及各种直销保健器材,还投资虚拟货币,怎么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判决书

1.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已经有了判决书。

2.根据报道,该案件中的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这是因为被告人通过虚拟货币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这个案例的判决书可以引起我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和管理的重视,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行为。

个人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违法犯罪?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提示防范风险,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公告重点事项。第二项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这项主要是禁止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第三项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这项规定主要是提示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但司法实践中也不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违法。

公告并没有禁止境内个人参与交易,但是我们参与者也不可掉以轻心。从以前出台的规定看,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次规定更是明确禁止相关单位为交易者提供结算等服务。如果中国消费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不排除未来出台更严厉的措施,虽然我们不希望国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但这个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这方面以后再讨论。

从司法案例可以发现,用比特币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年递增,特别用比特币支付毒资情况大量发生,同时出现跨境支付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国家很难从金融层面实施监管,这也是这次出台规定的一大背景。

关于比特币以及其它虚拟货币的话题,我认为违法.

妈妈不听孩子劝告,执意买各类保健品及各种直销保健器材,还投资虚拟货币,怎么办?

谢邀!

首先,拆分一下题主的问题:一是妈妈执意要买保健品和直销保健器材怎么办,二是妈妈要投资虚拟货币怎么办,三是妈妈不停孩子劝告,我将依次回答:

保健品能买吗?保健器材可以买吗?

当然可以,你母亲想要购买保健品和保健器材,你有深究过原因没有?她为什么想要买,不过是因为她觉得这个东西对她来说有用,能够让她更加健康,又或者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她觉得自己的身体有哪些地方不太舒服,她需要这个保健产品来调节自己的身体。

母亲为子女已经付出了这么多了,到了老了,为什么自己买点保健品还要被子女限制呢?这个不应该的。

只要你母亲购买的是合法、正规的产品,是有效有用的产品,那么就没有必要劝说不让人家买,作为子女,满足父母这点期望还是需要满足的。

投资虚拟货币该劝阻吗?

虚拟货币还是得懂行的人才能做,你母亲如果一点也不懂,那你就该去琢磨一下那些东西的套路,然后帮你母亲做个解答,因为这一块套进去的钱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得慎重,这个你必须自己也有明确的把控。

父母不听子女劝说,该怎么办?

随着年龄的增长,一般来说,父母都会比较听子女的,但凡父母不听子女的,说明两点:一你自己不够强,说服不了你的父母;二你缺位太长时间,父母对你也不够信任。因此想要你的父母信服你,你就该拿出点气势、拿出点成绩、拿出点时间来给父母看,让父母感觉到自己的子女还是不错的,多了解、多互动,父母还能不听你的吗?

本答案为直销同城网原创答案,认可请点赞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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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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