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胜率大成本孝操作简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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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胜率大成本孝操作简便

证券索赔胜率大成本孝操作简便 更新时间:2010-9-8 6:49:14   华盛达成功调解结案,在让投资者惊喜之余,也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翻看公司中报发现,截至2008年9月30日,华盛达的股东户数多达20492户。而从2008年8月30日华盛达虚假陈述被揭露之日到2010年9月3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两年时间内,持有华盛达股票的全国两万多股民中仅有49人通过起诉来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占比的确太小。

若未能在两年有效诉讼时效内起诉维权,对于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股民而言,将永远错过挽回损失的机会。但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与实际维权的股民数量差距悬殊令人扼腕叹息:为什么起诉的人数那么少?证券维权真的那么难吗?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和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他们认为,这类诉讼的胜率大、成本小、操作简单。

中小股民维权意识仍薄弱

NBD:国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现状如何?

厉律师:总体而言,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而目前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机制已相对成熟。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后,在特定时间内参与这些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且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获胜的概率是比较大的。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共有1万余名股民起诉四五十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被制裁的上市公司,索赔标的额约8亿~9亿元,影响较大的案件主要有“东方电子”、“银广夏”、“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科龙电器”、“蓝田股份”等。目前上述案件中绝大部分已结案,大约95%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方式获赔现金或股票。

NBD:对于华盛达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受害人多而起诉人少的问题,您有何看法?

厉律师:首先需要明确,由于每位股民买卖该股票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并不是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都符合起诉条件。至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为什么真正起诉维权的人数那么少,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与国内中小股民依法维权意识太薄弱有关。国内绝大部股民都不会去关注《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没有想过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可以依法索赔。其次,股民获取维权信息的途径太少,主要来源于专业律师的一些征集报道。此外,股民分散在全国各地,损失金额大小不一,加上精力、诉讼成本、诉讼周期、执行难等方面的重重顾虑,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绝大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成本低

NBD:看来除主要原因之外,股民在亏钱的情况下,对再付钱打官司心里很没底。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费用高吗,如何收取?

厉律师: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股民的诉讼成本其实是很低的,只有一项诉讼费需要预交给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一般在索赔金额的2%上下,例如索赔2万元,预交诉讼费300元;索赔10万元,预交诉讼费2300元。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方负担。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公司负担。

关于律师费,其实股民不必有太多顾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不事先收取费用,只有在官司打赢了、股民获得赔款之后,再按双方协议约定的适当比例支付律师费,这种代理方式对股民和律师而言,显然是双赢的选择。

NBD:这看来就解决了广大中小股民最大的顾虑之一,那么在起诉环节,中小股民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厉律师: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特定时间内买入公司股票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可以提供下列材料供律师审核: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上述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收到投资者材料后,律师将免费核实是否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如符合起诉条件、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希望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将提供相关诉讼文件等。

获取维权信息途径需拓宽

NBD:如何才能让受损的中小股民多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律师:目前来看,中小股民受害多维权少的现状主要还是与中小股民获取维权的信息途径较少有关。如今多数媒体对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报道比较停留于表面,仅对事件本身做一个报道,而没有更多地去关注事件的起因或事件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因此,社会媒体对这方面的报道应当做得更细致和深入一些,对于推动中小投资维护自己权益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亦致力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而造成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维权事务。目前,我们正在联系一批国内具有独立董事资格的业内人士、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共同发起设立一个股东维权网。通过现代发达网络信息平台,一方面致力于帮助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避免因信息披露瑕疵从而引发股民的集体诉讼;另一方面,也致力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而造成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维权事务。

NBD:这是一个好事,网站的定位和宗旨是什么?

汪律师:网站定位为一家公益性网站,主要的宗旨是履行普法的义务,同时对因股东权益受损而经济困难的投资人将竭力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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