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培科:应弥补“新型老鼠仓”的制度漏洞
苏培科:应弥补“新型老鼠仓”的制度漏洞 更新时间:2010-6-1 1:20:06 近期,市场中传闻有一种“新型老鼠仓”诞生,基金经理们在借股指期货的制度漏洞来“损公肥私”。
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员工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但没有禁止从事股票交易;而证券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和《证券法》也明确禁止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买卖,但没有禁止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加之刚刚开设的股指期货并未对基金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禁止”规定,也未作必要的约束和账户报备制度,
于是这个疏漏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跨类”交易提供了方便之门,在理论上确实有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设立“新型老鼠仓”的可能。如果基金经理以他们手持的“公众”筹码在现货市场大肆砸盘做空,再以个人名义或者家属名义进行股指期货做空交易,完全可以实现“套利”,但是这种盈利模式是建立在损公肥私的基础之上。
尤其目前旱涝保收的中国公募基金,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缺乏公信力,他们经常进行利益输送和损公肥私的“老鼠仓”行为,让人们对他们缺乏信任感。
在这样的信用环境和制度漏洞下,恰逢这一轮股票市场的大跌,以及公募基金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齐刷刷地做空,他们仓位大幅缩减,加剧了股市下跌的幅度,这让现货市场的投资者亏损严重,而与之截然相反的是那些做空期指的人们却赚得钵满盆溢。于是,让很多无法参与股指期货的人们心里不平衡,怀疑此轮股市暴跌基金经理是不是幕后推手?做空股指是不是为了达到损公肥私、在期指获利的目的?
当然,这种所谓的“新型老鼠仓”大都是人们的猜测,尚无证据表明。如果证监会要查处基金经理的这些行为并非难事,只要将基金从业者及其家属在期指开设的账户一一公布和跟踪,就很快会得到答案,但关键就看我们的监管部门愿不愿意帮助大家解开“新型老鼠仓”的谜底。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下,即使有这种损公肥私的“套利”行为,投资者也只能进行道德谴责,并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诉讼,毕竟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这种操作模式,况且股指期货是沪深300的指数合约,与基金经理们手持的股票很难直接对应起来,即使像“5・19”那样合谋操纵市场的“基金黑幕”,也无法追究个别基金经理的责任。
显然,当务之急应该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度漏洞要及时亡羊补牢,不能视而不见,对那些手握重金的基金经理行为要进行必要约束,毕竟他们手里持有的是公众资产,不能让其变相私用。而且,他们拥有整个A股市场的1/3市值,可以左右整个市场的变化,如果他们真的想在这两个市场进行“套利”,则必然涉嫌操纵市场,普通股民和基民的利益会受到严重践踏。因此,对他们仅仅进行道德教化是很难约束的,尤其在巨额利益面前是非常脆弱的,完善制度法规迫在眉睫,防止他们按照人们猜测的“新型老鼠仓”路径按图索骥。
不过,相信那些长期从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们并没有这么愚笨,从事这种“擦边球”式的“套利”者估计是少数,这种模式很容易露出马脚,他们的“老鼠仓”行为会比这更加严密。其实让笔者担心的是,公募与私募之间勾结,进行利益输送,然后再私下分配“套利”所得,这就很难监管。尤其目前混迹在私募中的很多管理人大都来自公募基金,加之私募的行为相对比较灵活,私募基金经理的行为又没有严格的“老鼠仓”监管要求,而且私募基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管理人的资金,于是管理人会通过各种办法老谋求“收益”最大化,一旦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合谋,构建一个看似不相干的超大“老鼠仓”,则利益输送的幅度会更大。
尤其在目前中国个人私有财产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腐败所得和各种违规“交易”所得很难进入监管视线,私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很难搞清其目的和来源,这就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合作构建的“新型老鼠仓”提供了方便之门。
当务之急,除了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外,也要求监管部门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