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绝大部分调解结案
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绝大部分调解结案 MBAChina 1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201名投资人诉ST科龙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调解,诉讼标的额2849万余元,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ST科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原告。
其中两位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介绍,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集中调解前所确定的范围,共有174名投资人符合赔偿范围,另外27名投资人不符合赔偿范围,其中包括4名ST科龙的H股投资者。法院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扣除标准和各个时间点都进行了认定。ST科龙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该日系ST科龙2002年年报披露日),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ST科龙在该日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
广州中院民二庭罗庭长表示,广州中院收到科龙电器案起诉材料后,专门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审查了原告主体资格,采取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按原告代理律师分类)的方式,确定了本案的解决原则:按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平衡各方面关系,计算时按深成指扣除系统风险;鼓励和解。
科龙电器副总裁张明表示,科龙电器公司与海信集团本着积极的态度解决此案,公司愿根据法院计算的结果依法支付,公司在解决此案后,可抛掉历史包袱,向前发展。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H股原告股东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被驳回的理由为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条款成立。这一驳回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
在这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公司和原告直接调解,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科龙电器在了结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后,是否会另行起诉德勤,要求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则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