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罚!110家上市公司533名董监高去年因为这6大违法行为收到罚单
2019年过去了,有些公司涨了股价,有些公司收获了业绩,而有些公司收到了一叠罚单。
1月10日,上交所通报2019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2019年,上交所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出公开谴责40单,通报批评103单,监管关注决定106单,同比分别增加25%、63%、33%。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110家上市公司,533名董监高,39名中介机构人员。
重点查处6类违法行为这些公司被点名
具体来看,上交所2019年重点查处了以下六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复杂,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法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触碰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底线”。上交所全年处理重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例22单,涉及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案件13单,同比分别增加120%、333%。
典型案例
ST辅仁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ST安通实际控制人绕过公司内部程序,将下属子公司资金划转出借给关联方。前述公司因违规未及时纠正,导致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均被公开谴责,实际控制人均被公开认定五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二是“三高类”重组后业绩承诺未履行
前期的“三高类”重组承诺期届满,部分交易“后遗症”逐渐显现。标的资产经营不善,交易对方未履行补偿义务,部分公司失去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更有甚者,为逃避补偿,个别交易对方实施财务造假等恶劣行为。全年处置相关案件13单,相关市场参与主体143人次。
典型案例
黄河旋风重组交易对方未能客观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未能保障重组标的披露真实业绩,并导致标的公司失去控制,被公开谴责。圣济堂重组标的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以此“实现”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被公开谴责。
三是增持承诺未履行
为规范相关主体承诺行为,防止内部人通过“忽悠式”增持计划拉抬股价,已处理大股东违规案件12单,董监高违规案件5单。
典型案例
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文投控股第二大股东发布高额增持计划,承诺期届满一股未增,被公开谴责。
四是未按计划执行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细则发布实施后,不少公司相继披露回购计划,其中九成以上公司已完成回购承诺,但少数公司回购期届满却“爽约”。
典型案例
对金发科技等10余家上市公司未履行回购计划的违规案件及时启动处理,对退市华业等个别恶性案件给予公开谴责。
五是年报财务造假、未按期披露等
定期报告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打击财务造假及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行为,始终是提升公司整体信息披露质量的要务之一。今年以来,处理该类违规案件14单,同比增加133%,其中公开谴责10单,涉及责任人141人次。
典型案例
香溢融通通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ST仰帆通过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虚增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被公开谴责。*ST毅达、*ST新亿未按期披露年报,公司及相关董监高被公开谴责。
六是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为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看门人”职责,今年以来,处理相关案件13单,涉及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4家,相关主办人员39人,同比分别增加33.33%、387.5%。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退市华业年审会计师,对公司的巨额债权投资业务未严格按执业准则进行审计核查及验证,被通报批评。*ST保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在公司重组中,评估活动明显违反执业准则,评估报告内容不准确,工作底稿存在重大遗漏,被公开谴责。
多措并举强化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上交所表示,2019年,上交所通过惩戒各类市场乱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生态。在此过程中,上交所坚持分类监管,重点聚焦乱象公司、风险公司。对ST辅仁、*ST毅达等重大风险公司违规,严肃问责,对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公开谴责的顶格处分,回应市场关切。对退市海润、退市大控、退市华业等4家沪市退市公司,就相关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把好市场出口关。
坚持精准监管,严肃追责底线违规。在案件处理中更加聚焦“关键少数”,特别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触碰底线的重大恶性违规案件,严惩主要责任人,包括公开认定15单25人次,同比分别增加114%、14%,并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2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他责任人视情节以警示教育为目的给予区别处理。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的合规培训力度。2019年,举行各类纪律处分合规培训近20次,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及时传递监管立场,督导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促进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在全市场违规追责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保持监管定力,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协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