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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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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济宁市中小学生或家长进入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http://jining.safetree.com.cn)后,直接用班主任给学生分到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123456)登陆,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请使用熟悉、不容易忘记的密码。请家长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并完成安全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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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6.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4.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老师、家长或其他人员实施抢救。
5.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攀变电器平台,不要攀电讯发射塔,高压输电塔,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钓鱼等。
6.打雷下雨时不在易导电的物体下躲避。雷雨时尽量避免或减少野外活动,路遇雷雨不要往高处走,迅速寻找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或低洼处躲避;不要携带雨伞等金属物,应双脚并拢抱头蹲下,以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和有效减少被闪电击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伤害
1.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2.起重装卸、吊运用设备的下面严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楼道安全
1.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严禁拥挤,特别是发现有人摔倒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
2.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身体不靠栏杆且使身体重心外倾或用力拉扯栏杆,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四)严禁学生将棍棒、刀具等各类尖利物品带入校园,更不得带进教室;学生在使用小刀、圆规、铅笔、钢笔等学习用具时,要注意安全,以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五)外出游玩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隔15分钟放松数秒,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8.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学生不得去捅蜂窝,若被毒蜂蛰伤:先拨去毒刺;用肥皂水、食盐水或清水清洗伤口;可用食用醋、大蒜、生姜汁、韭菜捣成泥状涂于患处,症状比较严重的送医院救治。
9.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行至崖边、河边、水流湍急的农田灌溉渠边,应走安全的一侧,以免踩虚、脚滑,不慎发生危险事故。
10.外出游玩,若遇拥挤要主动退让,并自觉排队,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场合去凑热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以礼待人,诚实交友,不与人口角、斗殴,更不要械斗、群殴。
三、实验、实作安全
1.加强校内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台帐,严格把好物品的收发关。
2.实验操作时,学生要听从老师的指导,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自行其是,若不慎将酸、碱腐蚀性液体沾在手上或其他地方,应尽快用清水冲洗干净。
3.未经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实验仪器物品保管室和实验操作室,不得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练习焊接时,要听从教师指导,使用防护罩。
5.在接触照明和动力用电时,有触电和死亡的危险,一定要要小心谨慎,防止触电。
四、体育活动安全
1.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前,要主动向老师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并说明有何种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疾病;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随时观察学生的身体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2.参加体育活动,衣服要宽松,衣服上不别胸针,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活动不可太剧烈。要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活动,在进行篮球、足球、排球等对抗性激烈的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以免受到意外的伤害。参加体育活动前不可吃得过饱或者过多饮水;剧烈运动后,不要马上大量饮水33.吃冷饮,也不要立即洗冷水澡。秋冬季运动后还应增加衣服、注意保暖。
4.游泳前要适当活动,且保证身体健康,有心脏病、高血压、中耳炎等不宜游泳,剧烈活动之后不宜游泳。
5.溺水的自救与互救
学生不要私自下塘埝洗澡,避免溺水事故发生。若遇溺水情况,不会游泳者,不要慌乱,采取仰面位,头、口向上,尽量深呼吸,浅呼气,可增加浮力,保持身体上浮,如有漂浮物或攀援物及时抓住,等待救援。会游泳者,如因体力或其他原因,要及时呼救,冷静选择漂浮物或攀援物迅速靠拢,如因小腿腓肠肌痉孪,可采用仰面位、浮于水面,将拇趾用力伸直,待其缓解,若发现漩涡应努力避开。人救出水面后,首先采取俯卧头低位,打开口腔,使其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并清除口中异物,保持呼吸畅通,然后尽快送医院救治。
6.游戏安全,不玩暴力、色情、迷信、恐怖、反动或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游戏。
五、饮食卫生安全
1.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2.学生要学会辩认食品的QS标志,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饮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3.学校要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等过程的卫生工作,防止食品源污染及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4.各校要加强饮用水源的管理。
5.饮管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才能上班。
6.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等有害昆虫。
7.生吃瓜果要洗净,不喝生水,不随意食用野菌、野菜、野果,以防中毒。严禁偷吃农户树上果、地中瓜,谨防防虫害药中毒。
8.出现食物中毒后,应尽快消除毒物,立即上报,迅速送医院救治。
六、传染病的防治
1.生病(如发烧、头痛、呕吐、腹泻),要向家长、老师报告,到医院治疗,不要隐瞒病情,延误治疗时间,以免加重病情,发生危险。对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加强体育锻炼,合理安排生活作息时间,提高免疫能力。
4.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体格检查,不与传染病员接触,积极参加预防,服用预防药,并自觉接受疫苗注射。
七、住宿生安全
1.住校学生要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寝室管理人员的指导,按时作息。
2.不准将火源(如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寝室。
3.不准在寝室内违章用电,烧电炉,使用烤火器等。
4.因事因病夜晚不归,要向班主任和寝室管理人员请假,并征得许可。
5.不得将外人带入寝室住宿。
6.不准将衣服、洗脸巾晾晒在电线或日光灯上。
7.不准在寝室内焚烧废纸杂物。
8.住上铺的要慢慢上下,不准将床摇晃,不准跨越相邻床位,不准站立或坐在床沿将脚掉下穿脱衣服,不准将身体伸出窗外,不准用手接触吊扇,顶棚等。
9.住上下铺床的学生,不准在床上做剧烈的体育活动,以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10.要保持室内清洁、干燥,不准将剩饭菜、洗脚水、洗脸水等倒在室内。
11.要关好寝室门。
12.原则上不准学生在校外租(借)房中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并经许可,且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八、消防安全
(一)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
1.不随身携带烟花、爆竹、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不吸烟、不玩火,尤其是在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3.不在上学、放学途中打火把、燃烧农作物秸秆、草坡。
(二)家庭防火
1.安全使用炉火。
(1)生火时不要用汽油、柴油和酒精等引火;
(2)清除炉灰、炉渣时不要乱倒,不接触可燃物,最好要有固定的安全地方,刮风天倒炉灰更应注意安全。
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安全地使用液化天燃气。
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用毕切记关阀门,且不可随意玩弄开关。
3.安全使用家用电器。
正确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不可随意玩耍家用电器。
(三)遇有火险时,用下列方法处置:
(1)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准确的地点、火灾种类、火势情况,并派人员在路口等候消防车;
(2)初起的小火,可正确使用灭火器、水、沙土、干土、浸湿的毛巾、床单、棉被等覆盖灭火。
(3)最主要的是尽快离开现场,脱离危险,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浸湿毯子或被褥披在身上并包好头部冲出房间,安全脱离火灾现场。
(4)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未成年学生不得参与火灾的扑救。
九、防止有意伤害
(一)遇到坏人怎样保护自己──对于中学生来说,学会识别身边的好人与坏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更显重要。坏人,一般是指品质恶劣的人以及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杀人放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表面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不同,坏人脸上没有写字,坏人没有一定的模样。坏人做坏事时,总是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
1.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儿童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2.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如下方式接近中小学生,并趁其不备加以侵害,假装遇到困难,向中小学生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等。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
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
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诱骗中学生。请您顺便搭车或带您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不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报警电话是110。
(三)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呢?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不单独与素不相识的人同乘无人看管的电梯。
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朋友等结伴同行。
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一人独处空屋时要关好门窗。
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穿着打扮要朴素,不戴名牌手表,不穿名牌衣服等。
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要走偏僻的小径或荒地。
不要到银行取存款。必要时,可把积蓄的钱交给爸爸、妈妈,请他们替你保存。不要把家里的钥匙放到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这样,即使书包被抢也能进入家中。证件、地址、通讯录等也不应放在书包里,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招致无谓的麻烦。
外出旅游时,不能随意和同车旅客或同房间的人同吃同喝,即使对方特别热情,也要婉言谢绝,以免坏人利用这种手段下麻醉药害人。携带钱财时要隐藏好,切忌招摇过市。
(四)怎样避免斗殴的发生──为人处事要正直、诚恳,凡事多为他人着想,要主动疏导缓解紧张关系,应"和为贵",以较高的姿态,主动讲和或检查一下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即使有理也要先把矛盾缓解下来,等对方心平气和后再细论对错。双方矛盾无法自己调解时,可以请老师、家长、朋友出面进行调解。
不要过分强调与某人或某几个要好,排斥他人。受到他人无理嘲笑、批评或谩骂时,要心胸豁达,能忍耐。切忌情绪激动、过分生气而失去理智,与人发生争吵。
路上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或请老师进行处理。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如果发现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打架,应立即报告老师。
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不出入电子游戏机室、地下舞厅、酒吧、台球室等场所。
(五)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对于智能低下的痴呆者、酒疯子等,他们有时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也应远离、躲避,别刺激他们。如果被伤害,应尽快脱离险境,并应即时向老师、家长、民警或其他成人报告。
十、其它
1.不阅读带有色情与暴力内容的报刊杂志。
2.注意网络安全,反"黄"、反"暴",提倡绿色上网。
3.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教。
4.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毒品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5.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网吧及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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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滁州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滁州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有哪些安全隐患网约车如今越来越多了,新闻上总会有各种的网约车负面新闻事件,因此管控网约车平台非常的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约车平台有哪些安全隐患,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网约车平台有哪些安全隐患
1、平台营运仍在回避政府监管,截至目前,各平台均未向深圳公安和交通部门提供车辆营运的GPS轨迹和相关系统数据等重要信息,未按承诺及法律规定接入政府部门监管。深圳市交委表示,要求平台报送的信息包括网约车数量、车牌号、注册人数、身份证号、驾照号等,相对简单。而滴滴只提供一小部分数据,是在刻意回避。
2、司机招录把关不严,据公安部门统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已接到2685起涉及网约车的警情,且警情逐月上升。而在3月29日约谈之后,今年4月又接到涉及网约车的警情439起,类别主要为纠纷、打架斗殴、求助,也存在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暴力案件。
3、网约车事故多,59%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据公安交警部门对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的交通事故等数据分析统计,网约车事故率高于私家车,59%的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发生43宗死亡事故。
4、平台仍向异地牌照网约车派单,在多次约谈中,各平台均承诺将积极清理平台内异地牌照网约车,但执法部门查处数据显示很多平台中仍存在大量异地牌照网约车照常接单。
5、监管存漏洞服务问题频现,近期网约车先后多次曝出人车不匹配、司机辱骂、殴打乘客、甚至车内不雅举动等事件,网约车服务及平台监管亟待改进。
如何更好地挑选安全网约车
1、坚决不坐无监管的车辆。对于无监管车辆,司机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驾驶水平也难以保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一时间难以及时查处解决,因此乘坐网约车出行一定认准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网约车平台。
2、选择有全职司机的平台。司机是出行安全的重要一环。目前市面上,不少网约车司机是兼职,服务的态度和专业性难以保证,乘客与司机一旦有纠纷,安全将难以保证。
对于专车司机,从招募专属司机开始,就设置了一系列严格考核标准,其中3年以上驾龄要求、无犯罪记录、无驾驶事故、形态仪表良好、强服务意识、此外还有一系列司机关怀计划,从经济、情绪,心理上给与关怀,以保证专车司机的服务热情。
3、选择安全措施更全面的网约车平台。在目前合规网约车服务中,人脸识别、一键报警的安全措施已经成为标配,但对于出行安全保障,千万别嫌多。
目前,在交通部最高级的车载安全系统中,不仅实现了人车统一、车内摄像、录音这些基础功能,同时也把司机服务纳入了人工智能监测范围。一旦监测到司机在车辆运行中有抽烟,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等不良驾驶行为,车载安全系统会及时提醒司机和反馈给总控中心;一旦司机出现打哈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过于情绪化的行为,系统将及时传递给总控中心,由总控中心安排专车司机休息、调整或给与相应关怀。
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在这里输入你的内容,注意不要用退格键把所有文字删除,请保留一个或者用鼠标选取后直接输入,防止格式错乱。
(三)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且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不受限。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需要提醒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会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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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什么保险最好最划算关于买什么保险最好最划算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因为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投保需求不一样,所以投保时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而不能看哪种保险便宜就买哪种。
下面,我从成人、儿童和老人三个维度来看买什么保险好:
1、成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会存在大病、意外、以及离世风险,这些风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买保险,也是为了应对这些风险。
而成人作为家里管饭的人,一旦遭遇风险,整个家庭都会陷入危机。
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管你是20、30还是40,这四个险种都建议配全: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还不知道这4种保险怎么买的朋友,建议看看这篇攻略:四大险种怎么配置?记住这几点,轻松买到最实用、划算的保险!
2、孩子
小孩不像大人一样,一方面,小孩子的免疫力比较差,容易感冒发烧,一些小病在孩子身上都可能演变成大病。
另一方面,小孩子缺少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无法感知各种危险,高处跌落、运动扭伤、动物咬伤等意外时有发生。
因此在已经购买医保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己的预算,按照以下顺序给宝宝买保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理财保险。
3、老人
人一旦老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尤其是老年人,身体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的风险也会增加。
所以,给老年人买保险,优先配置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如果还有预算,再买一份防癌险就更加全面了。
另外对老人来说,买重疾会非常贵,如果预算充足可以买一些;如果预算紧张,也可以不买或者考虑防癌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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