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6-23 0:06:44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