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法
财政部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法 更新时间:2010-8-7 0:00:22 财政部6日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企业合并、企业集团内股权支付交易等十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标准予以明确。根据《解释4号》,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关于融券业务,《解释4号》规定,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