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要求停贷的业主越来越多,银行坐不住了。
7月14日,随着“停贷潮”的蔓延,不少银行作出了紧急回应。截至发稿前,国有六大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超10家上市银行公告称,存在风险楼盘的逾期按揭贷款规模较小,总体风险可控。
克而瑞地产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7月13日,业主发布的强制停贷楼盘个数已达106个。对于银行方面的说法,某位正在申请“集体停贷”的业主张志(化名)直言,银行只是从金融风险角度出发作了表态,根本没有触及客户停贷一事的根本。“几亿对银行不构成影响,可是几十万、上百万元对普通人整个家庭都有很大影响;对资本不影响,不代表对民生不影响。”
最高法判决案例:“烂尾”后业主可不还贷
张志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所在楼盘的大部分业主是在工商银行广西钦州分行等五家银行办理的贷款,但随后他们发现,上述5家银行并未将贷款转至买卖合同规定的监管账户,而是转至银行与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的账户中,“最后监管账户没钱了,我们房子也没得建了”。
2018年,广东惠州某楼盘的业主起诉招商银行惠州分行,请求法院支持在房子达到交付条件之前,停止还贷。该案中,银行未将贷款支付至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转到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导致资金被挪用、项目烂尾。广东省高院一审均判处业主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交房前,购房人可以不还贷,购房人已付的贷款银行不需要退回。
次年,基于青海一位业主以1.5亿凶土价格购买的商业用房“烂尾”的事件,最高法认定,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方面的问题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只要复工就还贷”成为集体诉求
对于不少业主而言,目前最大的心愿是楼盘项目能够顺利复工。“我们不是不想交房贷,只要房子交付了,我们就交房贷,连之前的利息也会补上。”张志称。这也是众多业主的心声,延期交房贷直至复工抑或交付,再来偿还贷款,成为他们的集体诉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购房人的‘集体诉求’是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要求暂停或调整支付一段期限的银行贷款,例如由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形式改为暂停按月支付,直到楼盘复工或交房以后再恢复按月还款,这在法律上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徐军解释道,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未征得双方同意的,不能变更。
这就意味着,未征得银行同意之前,如有业主自行停止还贷,属于违反贷款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那么,对于面临烂尾风险的业主而言,应该如何保证自身的权利不受到进一步损害呢?
事实上,不少“强制停贷书”将楼盘停工、烂尾的原因归于银行违规放贷和监管不力导致预售资金被违规挪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本身就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不烂尾而设立的一道防火墙机制。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政策,按理说不会出现烂尾,因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部分,理论上可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果业主有充足证据证明银行在开发商的贷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使得本该专款专用的钱被挪用,导致项目烂尾停工。”孟令大强调,“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银行业内专家分析指出,除了尽快摸清潜在的风险敞口、做好风险处置预案之外,“银行与房企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稳妥处置。银行应该高度重高近期出现停贷事件,区分对待停贷客户,不随意将近期出现停贷客户列入失信,或影响征信。”
此外,对于现有烂尾楼,有银行业专家提出建议,央行可以创设“保交付”专项再贷款,向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由银行向烂尾楼盘提供定向融资支持,推动楼盘尽早复工、交付。
在上述青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指出,“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无论业主、银行还是开发商,在这场“停贷潮”的风波中,每一方都面临着法律上的风险。但对于张志而言,最想要的,无非是早日复工,早日搬进自己的家。